消防控制室的建筑防火設計
設有消防聯動功能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或設有消防聯動功能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機械防(排)煙設施的建筑,應設置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獨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2)附設在建筑內的消防控制室,宜設置在建筑內首層的靠外墻部位,亦可設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層,但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不低于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并應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消防控制室送、回風管的穿墻處應設防火閥。
4)消防控制室內嚴禁有與消防設施無關的電氣線路及管路穿過。
5)不應設置在電磁場干擾較強及其他可能影響消防控制設備工作的設備用房附近。
2.消防控制室的一般要求
1)消防控制室內設置的消防設備應包括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消防專用電話總機、消防應急廣播控制裝置、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控制裝置、消防電源監控器等設備,或具有相應功能的組合設備。
2)消防控制室內設置的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應能顯示規定的建筑物內設置的全部消防系統,及相關設備的動態信息和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應為遠程監控系統預留接口,同時應具有向遠程監控系統傳輸相關規定的有關信息的功能。
3)消防控制室應設有用于火災報警的外線電話。消防控制室應有相應的竣工圖紙、各分系統控制邏輯關系說明、設備使用說明書、系統操作規程、應急預案、值班制度、維護保養制度及值班記錄等文件資料。
4)具有兩個及兩個以上消防控制室時,應確定主消防控制室和分消防控制室。主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設備應對系統內共用的消防設備進行控制,并顯示其狀態信息;主消防控制室內的消防設備應能顯示各分消防控制室內消防設備的狀態信息,并可對分消防控制室內的消防設備及其控制的消防系統和設備進行控制;各分消防控制室內的消防設備之間可以互相傳輸、顯示狀態信息,但不應互相控制。
5)消防控制室內設置的消防設備應為符合國家市場準人制度的產品。消防控制室的設計、建設和運行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消防設備組成系統時,各設備之間應滿足系統兼容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