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報警控制器系統調試要求
1)檢查自檢功能和操作級別。
2)使控制器與探測器之間的連線斷路和短路,控制器應在100s內發出故障信號(短路時發出火災報警信號除外);在故障狀態下,使任一非故障部位的探測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
控制器應在1min內發出火災報警信號,并應記錄火災報警時間;再使其它探測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檢查控制器的再次報警功能。
3)檢查消音和復位功能。
4)使控制器與備用電源之間的連線斷路和短路,控制器應在100s內發出故障信號。
5)檢查屏蔽功能。
6)使總線隔離器保護范圍內的任一點短路,檢查總線隔離器的隔離保護功能。
7)使任一總線回路上不少于10只的火災探測器同時處于火災報警狀態,檢查控制器的負載功能。
8)檢查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功能,并在備電工作狀態下重復本條第7款檢查。
9)檢查控制器特有的其它功能。
10)依次將其他回路與火災報警控制器相連接,重復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