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數 | 相關情形 |
1.0倍 | (1)廠房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上表的規定增加1.0 倍;廠房內局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防火分區的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1.0倍計算。 (2)倉庫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除冷庫的防火分區外,每座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規定增加1.0倍(倉庫無局部一說)。 (3)當民用建筑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0 倍;局部設置時,防火分區的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1.0 倍計算。 (4)人防工程每個防火分區的允許最大建筑面積,除另有規定者外,不應大于500㎡(加自噴增加1.0倍,局部設置自噴,局部增加1.0倍)。 |
1.1倍 | (1)除劇場、電影院、禮堂、體育館外,其疏散人數可按實際座位數的1.1倍計算。 (2)測試末端試水裝置密封性能,試驗壓力為額定工作壓力的1.1倍,保壓時間為5min,末端試水裝置各組件無滲漏。 |
1.2倍 | (1)機械加壓送風系統設計風量不應小于計算風量的1.2倍。 (2)機械排煙系統設計風量不應小于計算風量的1.2倍。 |
1.25倍 | (1)民用建筑:當建筑物內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安全疏散距離可按本表增加25%(1.25倍)。 注:工業建筑即使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其安全疏散距離也不應增加。 (2)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疏散門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 個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其室內任一點至最近疏散門或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30m;當該疏散門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樓梯間時, 應采用長度不大于10m 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當該場所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安全疏散距離可增加25%(1.25倍)。 |
1.3倍 | (1)自噴系統在裝有網格、柵板類通透性吊頂的場所,系統的噴水強度應按表規定值的1.3倍確定。 (2)干式系統的作用面積、按表規定值的1.3倍確定;預作用系統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與充氣管道上的壓力開關作用時)作用面積、按表規定值的1.3倍確定。 (3)七氟丙烷滅火系統的滅火設計濃度不應小于滅火濃度的1.3倍,惰化設計濃度不應小于惰化濃度的1.1倍。 (4)IG541混合氣體滅火系統的滅火設計濃度不應小于滅火濃度的1.3倍,惰化設計濃度不應小于惰化濃度的1.1倍。 |
1.4倍 | 消防水泵停泵時,水錘消除設施后的壓力不應超過水泵出口設計工作壓力的1.4倍。 |
1.45倍 | 過載保護電器(保證保護電器可靠動作的電流小于等于1.45倍熔斷器溶體額定電流)。 |
1.5倍 | (1)分隔單元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有關多層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線距離(一、二級22,三級20,四級15m),室內樓梯的距離可按其水平投影長度的1.5倍計算。 (2)躍廊式住宅門戶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從戶門算起,小樓梯的一段距離可按其水平投影長度的1.5倍計算。 (3)儲存裝置距墻面或操作面之間的距離不宜小于1m,且不應小于儲存容器外徑的1.5倍。 (4)消防水槍密封性能:緩慢加壓至最大工作壓力的1.5倍,保壓2min,水槍不應出現裂紋、斷裂或影響正常使用的殘余變形。 (5)泡沫系統:強度和嚴密性試驗要采用清水進行,強度試驗壓力為公稱壓力的1.5倍;嚴密性試驗壓力為公稱壓力的1.1倍。 |
1.7倍 | 二氧化碳設計濃度:不應小于滅火濃度的1.7倍,并不得低于34%。 |
2.0倍 | (1)水泵出水管壓力表的最大量程≥設計工作壓力的2倍,且≥1.6 MPa。 (2)過濾器和減壓閥前后應設壓力表,最大量程宜為設計壓力的2倍。 (3)中庭周圍場所設置排煙系統:按周圍場所防煙分區中最大排煙量的2倍計算,且不小于107000m3/h。 (4)室內有車道且有人員停留的機械式汽車庫,其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按上表規定減少35%。汽車庫內設有自動滅火系統,其每個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上表規定的2倍。 (5)公交汽車庫的建筑面積可按規定值增加2倍。 (6)裝運液化石油氣和其他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專用碼頭,與其他物品碼頭之間的距離不小于最大裝運船舶長度的2倍,距主航道的距離不小于最大裝運船舶長度的1倍。 (7)報警閥滲漏檢查:試驗壓力為額定工作壓力的2.0倍,保壓時間不少于5min,閥瓣處無滲漏。 |
1.5-2倍 | 管網試壓用的壓力表不少于兩只;精度不低于1.5級,量程為試驗壓力值的1.5~2倍。 |
2-2.5倍 | 水泵總出水管上壓力表量程應為系統工作壓力的2?2.5倍(D≥100mm,6mm)。 |
2.8倍 | 當工業建筑采用自然排煙方式時,其水平距離尚不應大于建筑內空間凈高的 2.8 倍。 |
3.0倍 | (1)當分揀作業區采用防火墻與儲存區完全分隔時,作業區分別按照廠房和倉庫的有關規定確定。其中,分揀作業區采用防火墻與儲存區完全分隔且符合一定條件時,除自動化控制的丙類高架倉庫外,儲存區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和儲存區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可按本規范的規定增加3.0倍。 (2)消防水帶壓力試驗:截取1.2m長的消防水帶,平穩加壓至試驗壓力,保壓5min,檢查是否有滲漏現象,有滲漏則不合格。繼續加壓,升壓至試樣爆破,其爆破時壓力應不小于消防水帶工作壓力的3.0倍。 |
4.0倍 | (1)長徑比為建筑平面幾何外形尺寸中的最長尺寸與其橫截面周長的積和4.0倍的該建筑橫截面積之比。 長徑比=L*2(a+b)/4ab (2)消防水泵吸水管可設置管道過濾器,管道過濾器的過水面積應大于管道過水面積的4 倍,且孔徑不宜小于3 mm。 (3)減壓閥的進口處應設置過濾器,過濾器的孔網直徑不宜小于5目/cm',過流面積不應小于管道截面面積的4倍。 |
5.0倍 | (1)設計的吊架在管道的每一支撐點處應能承受5倍于充滿水的管道質量 管道支架其結構應能承受充滿水管道質量另加至少114kg的閥門、法蘭和接頭等附加荷載。 (2)掛鉤、托架安裝后,能夠承受5倍的手提式滅火器(當5倍的手提式滅火器質量小于45kg時,按45kg設置)的靜載荷,承載5min不出現松動、脫落、斷裂和明顯變形等現象。 |
8.0倍 | 當工業建筑采用自然排煙時,其防煙分區的長邊長度尚不應大于建筑內空間高度的8.0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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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數 | 相關情形 |
1.0倍 | (1)廠房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上表的規定增加1.0 倍;廠房內局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防火分區的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1.0倍計算。 (2)倉庫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除冷庫的防火分區外,每座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規定增加1.0倍(倉庫無局部一說)。 (3)當民用建筑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0 倍;局部設置時,防火分區的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1.0 倍計算。 (4)人防工程每個防火分區的允許最大建筑面積,除另有規定者外,不應大于500㎡(加自噴增加1.0倍,局部設置自噴,局部增加1.0倍)。 |
1.1倍 | (1)除劇場、電影院、禮堂、體育館外,其疏散人數可按實際座位數的1.1倍計算。 (2)測試末端試水裝置密封性能,試驗壓力為額定工作壓力的1.1倍,保壓時間為5min,末端試水裝置各組件無滲漏。 |
1.2倍 | (1)機械加壓送風系統設計風量不應小于計算風量的1.2倍。 (2)機械排煙系統設計風量不應小于計算風量的1.2倍。 |
1.25倍 | (1)民用建筑:當建筑物內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安全疏散距離可按本表增加25%(1.25倍)。 注:工業建筑即使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其安全疏散距離也不應增加。 (2)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疏散門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 個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其室內任一點至最近疏散門或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30m;當該疏散門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樓梯間時, 應采用長度不大于10m 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當該場所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安全疏散距離可增加25%(1.25倍)。 |
1.3倍 | (1)自噴系統在裝有網格、柵板類通透性吊頂的場所,系統的噴水強度應按表規定值的1.3倍確定。 (2)干式系統的作用面積、按表規定值的1.3倍確定;預作用系統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與充氣管道上的壓力開關作用時)作用面積、按表規定值的1.3倍確定。 (3)七氟丙烷滅火系統的滅火設計濃度不應小于滅火濃度的1.3倍,惰化設計濃度不應小于惰化濃度的1.1倍。 (4)IG541混合氣體滅火系統的滅火設計濃度不應小于滅火濃度的1.3倍,惰化設計濃度不應小于惰化濃度的1.1倍。 |
1.4倍 | 消防水泵停泵時,水錘消除設施后的壓力不應超過水泵出口設計工作壓力的1.4倍。 |
1.45倍 | 過載保護電器(保證保護電器可靠動作的電流小于等于1.45倍熔斷器溶體額定電流)。 |
1.5倍 | (1)分隔單元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有關多層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線距離(一、二級22,三級20,四級15m),室內樓梯的距離可按其水平投影長度的1.5倍計算。 (2)躍廊式住宅門戶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從戶門算起,小樓梯的一段距離可按其水平投影長度的1.5倍計算。 (3)儲存裝置距墻面或操作面之間的距離不宜小于1m,且不應小于儲存容器外徑的1.5倍。 (4)消防水槍密封性能:緩慢加壓至最大工作壓力的1.5倍,保壓2min,水槍不應出現裂紋、斷裂或影響正常使用的殘余變形。 (5)泡沫系統:強度和嚴密性試驗要采用清水進行,強度試驗壓力為公稱壓力的1.5倍;嚴密性試驗壓力為公稱壓力的1.1倍。 |
1.7倍 | 二氧化碳設計濃度:不應小于滅火濃度的1.7倍,并不得低于34%。 |
2.0倍 | (1)水泵出水管壓力表的最大量程≥設計工作壓力的2倍,且≥1.6 MPa。 (2)過濾器和減壓閥前后應設壓力表,最大量程宜為設計壓力的2倍。 (3)中庭周圍場所設置排煙系統:按周圍場所防煙分區中最大排煙量的2倍計算,且不小于107000m3/h。 (4)室內有車道且有人員停留的機械式汽車庫,其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按上表規定減少35%。汽車庫內設有自動滅火系統,其每個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上表規定的2倍。 (5)公交汽車庫的建筑面積可按規定值增加2倍。 (6)裝運液化石油氣和其他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專用碼頭,與其他物品碼頭之間的距離不小于最大裝運船舶長度的2倍,距主航道的距離不小于最大裝運船舶長度的1倍。 (7)報警閥滲漏檢查:試驗壓力為額定工作壓力的2.0倍,保壓時間不少于5min,閥瓣處無滲漏。 |
1.5-2倍 | 管網試壓用的壓力表不少于兩只;精度不低于1.5級,量程為試驗壓力值的1.5~2倍。 |
2-2.5倍 | 水泵總出水管上壓力表量程應為系統工作壓力的2?2.5倍(D≥100mm,6mm)。 |
2.8倍 | 當工業建筑采用自然排煙方式時,其水平距離尚不應大于建筑內空間凈高的 2.8 倍。 |
3.0倍 | (1)當分揀作業區采用防火墻與儲存區完全分隔時,作業區分別按照廠房和倉庫的有關規定確定。其中,分揀作業區采用防火墻與儲存區完全分隔且符合一定條件時,除自動化控制的丙類高架倉庫外,儲存區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和儲存區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可按本規范的規定增加3.0倍。 (2)消防水帶壓力試驗:截取1.2m長的消防水帶,平穩加壓至試驗壓力,保壓5min,檢查是否有滲漏現象,有滲漏則不合格。繼續加壓,升壓至試樣爆破,其爆破時壓力應不小于消防水帶工作壓力的3.0倍。 |
4.0倍 | (1)長徑比為建筑平面幾何外形尺寸中的最長尺寸與其橫截面周長的積和4.0倍的該建筑橫截面積之比。 長徑比=L*2(a+b)/4ab (2)消防水泵吸水管可設置管道過濾器,管道過濾器的過水面積應大于管道過水面積的4 倍,且孔徑不宜小于3 mm。 (3)減壓閥的進口處應設置過濾器,過濾器的孔網直徑不宜小于5目/cm',過流面積不應小于管道截面面積的4倍。 |
5.0倍 | (1)設計的吊架在管道的每一支撐點處應能承受5倍于充滿水的管道質量 管道支架其結構應能承受充滿水管道質量另加至少114kg的閥門、法蘭和接頭等附加荷載。 (2)掛鉤、托架安裝后,能夠承受5倍的手提式滅火器(當5倍的手提式滅火器質量小于45kg時,按45kg設置)的靜載荷,承載5min不出現松動、脫落、斷裂和明顯變形等現象。 |
8.0倍 | 當工業建筑采用自然排煙時,其防煙分區的長邊長度尚不應大于建筑內空間高度的8.0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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