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災,可以適用簡易調查程序:
(一)沒有人員傷亡的;
(二)直接財產損失輕微的;
?。ㄈ┊斒氯藢馂氖鹿适聦崨]有異議的;
?。ㄋ模]有放火嫌疑的。
前款第二項的具體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確定,報公安部備案。
第十三條 適用簡易調查程序的,可以由一名火災事故調查人員調查,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ㄒ唬┍砻鲌谭ㄉ矸?,說明調查依據;
?。ǘ┱{查走訪當事人、證人,了解火災發生過程、火災燒損的主要物品及建筑物受損等與火災有關的情況;
?。ㄈ┎榭椿馂默F場并進行照相或者錄像;
(四)告知當事人調查的火災事故事實,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五)當場制作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由火災事故調查人員、當事人簽字或者捺指印后交付當事人。
火災事故調查人員應當在二日內將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報所屬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2016年消防工程師課程根據最新教材全新錄制,啟用雙師資+實操班+規范班,全方位鎖分, 穩抓90%核心考點,幫助考生憑實力一次通關!立即試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