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題單選 某甲從乙商店購買丙廠生產的保溫瓶,在正常使用過程中,發生爆炸,使某甲的胳膊被燙傷。某甲的損失應由( )。
A.乙商店或丙廠承擔責任
B.某甲承擔責任
C.某甲和乙商店承擔責任
D.某甲和丙廠承擔責任
參考答案:A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產品質量不合格導致損害的,由銷售者或生產者負責,故本題中選項A是正確的,應由乙商店或丙廠負責。
第32題單選 屬于債的內容變更的是( )。
A.債權讓與
B.債務承擔
C.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
D.履行方式變更
參考答案:D
本題要求辨析債的主體的變更與內容的變更。選項A、B、C俱為主體變更。選項D所講履行方式是債權債務的構成部分,而債權債務是債的內容,因此,履行方式的變更導致債的內容變更,故D選項正確。
第33題單選 保證擔保的范圍不包括( )。
A.實現債權的費用
B.違約金
C.損害賠償金
D.定金
參考答案:D
本題考查擔保的責任范圍,要求對《擔保法》有關規定有準確理解,保證人要對違約、損害賠償、有關費用等負保證義務,而定金本身是一種擔保方式,不在保證責任范圍內,可排除,應選D。
第34題單選 下列權利可以質押的是( )。
A.姓名權
B.存款單
C.繼承權
D.相鄰權
參考答案:B
本題考查權利質押的客體。《擔保法》第75條規定了權利質押的客體。
第35題單選 相鄰土地一方擅自堵截獨占自然流水,影響他方正常生產、生活時,他方有權請求( )。
A.停止侵害
B.恢復名譽
C.排除妨礙
D.消除危險
參考答案:C
二、簡答題:36~38小題,每小題10分,共30分。
第36題簡答 筒述醫療損害責任的概念與構成要件。
參考答案: 醫療損害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使患者受到損害,依照法律規定應承擔的賠償責任。醫療損害責任的成立須具備以下要件:
其一,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實施了醫療行為;
其二,患者遭受非正常的損害;
其三,須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
其四,須醫療行為與患者非正常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解析】 本題的考點是醫療損害責任的概念和構成要件。醫療損害責任的概念和構成要件在答案中已有表述,此處不再贅述。關于醫療損害的責任原則,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54條的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這表明一般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適用過錯推定。如我國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8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3)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第37題簡答 簡述我國現行婚姻法對事實婚姻的規定。
參考答案:我國現行婚姻法對事實婚姻的規定,主要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婚姻法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解析】本題是法條理解記憶題,考查的知識點是我國現行法律對事實婚姻的規定,依據法條作答即可。
第38題簡答 簡述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
參考答案: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是指當事人一方因對方的威脅強迫,陷入恐懼而作出不真實意思表示的民事行為。它具有以下要件:
(1)須有脅迫行為存在。脅迫是不正當地預告危害,以使對方陷入恐懼的行為。
(2)須有脅迫的故意。脅迫人的故意包括兩個方面:第一,須有脅迫相對人使之產生恐懼的故意;第二,須有使相對人因恐懼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即脅迫的目的在于使相對人作出迎合性意思表示。
(3)須預告危害屬于不正當。所謂不正當,即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道德準則。違法當然屬于不正當,但不正當卻不一定都違法。因為它干涉了相對人是否簽訂合同的意思自由。
(4)須因受到脅迫而產生恐懼。如果脅迫人雖然施加脅迫,但被脅迫人并不因此產生恐懼;或雖有恐懼,但恐懼并不是因脅迫而生,就不能構成受脅迫而實施的無效民事行為。
(5)須因恐懼作出意思表示。即脅迫人的意思表示與其恐懼須有因果聯系,而且,其意思表示又須迎合脅迫人的意思作出。
三、論述題:39小題,每小題20分,共20分。
第39題簡答 論述我國民法的調整對象。
參考答案:我國民法的調整對象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
(1)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民法上的財產是指具有金錢價值(即能用金錢表示或者能用金錢衡量的價值)的權利的總和。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等屬于財產。沒有形成財產權利但具有金錢價值的利益,也屬于財產的范圍。例如,商業秘密、新出現的信息財產和網絡虛擬財產等都屬于具有金錢價值的利益。具有精神、文化或者紀念價值的私人書信、。照片、手稿和錄音等,其中有些也可以成為具有金錢價值的財產。
雖然民法調整財產關系,但并非所有的財產關系都由民法調整。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具有以下特點:第一,主體處于平等地位;第二,當事人意思表示自由;第三,等價有償;第四,民法調整財產歸屬關系和財產流轉關系。
(2)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人身關系是指與人身不可分離、以人身利益為內容、不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社會關系。人身關系包括人格關系和身份關系。人格關系是指基于人格利益而發生的社會關系,在法律上表現為人格權,如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等。身份關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產生的社會關系,在法律上表現為身份權,如親權、配偶權等。人身關系不僅由民法調整,也由行政法、刑法調整。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具有以下特點:第一,主體處于平等地位;第二,與人身不可分離;第三,不直接體現財產內容。
四、案例分析題:40~41小題,每小題15分,共30分。
第40題簡答 甲、乙簽訂一批陶瓷制品的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由甲負責代辦托運。甲遂與丙物流運輸公司簽訂運輸合同,合同中載明乙為收貨人。運輸途中,因丙的駕駛員丁的重大過失致使發生三車追尾的連環交通事故,使該批貨物嚴重受損,無法向乙按約定時間交貨。問:
(1)上述案件中存在幾個合同關系?分別是什么合同關系?
(2)乙應向誰主張權利?為什么?
參考答案: (1)存在兩個合同法律關系。它們分別是:甲與乙之間的貨物買賣合同關系和甲與丙之間的貨物運輸合同關系。
(2)乙應向甲主張權利。理由:乙與甲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甲由于丙的原因不能向乙如約履行義務,依法應向乙承擔違約責任;而乙與丙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基于合同的相對性,乙不能向丙提出賠償請求。
第41題簡答 某幼兒園一群幼兒在教室里圍著火爐烤火,教師張某將孩子們安排好后暫時離開教室去取東西。幼兒甲玩火點燃了幼兒乙的衣服,乙帶火跑出教室,被人發現將火撲滅。經檢查,乙被燒傷面積達35%,住院治療造成經濟損失1.3萬余元。問:
(1)幼兒乙的住院費用應由誰來承擔?為什么?
(2)教師張某是否應承擔責任?為什么?
參考答案:(1)幼兒乙受到的損害應由侵權人幼兒甲的監護人承擔,幼兒園承擔補充責任。理由:《侵權責任法》第32條規定,被監護人侵權行為的后果由其監護人來承擔,《民法通則》第l33條也有類似規定。另外,《侵權責任法》第40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民通意見》第160條也有類似規定。
(2)教師張某擅離崗位,對該事件的發生負有一定的責任,但不直接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應是幼兒園和幼兒甲的監護人,但幼兒園有權對教師張某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民事責任的承擔,涉及監護人的責任和教育機構傷害責任的問題。根據《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被監護人侵權行為的后果由其監護人來承擔。可見,監護人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即只要被監護人的行為構成侵權行為,監護人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民通意見》和《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據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對于補充責任,應當從以下兩點去理解:第一,第三人的侵權責任和安全保障義務人的補充責任有先后順序。首先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在無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沒有能力全部承擔侵權責任時,才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如果第三人已經全部承擔侵權責任,則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再承擔侵權責任。第二,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的補充責任是相應的補充責任。對于第三人沒有承擔的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是全部承擔下來,而是在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范圍內承擔,即根據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的管理職責的程度來確定其應當承擔的責任和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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