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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案例分析強化練習及答案014

來源:233網校 2016年10月8日

第1題簡答 2004年3月,張某、高某、劉某、段某、王某5人協議組成“五興石碴廠”,共同經營、利潤平分、債務均攤。在領取營業執照時,因故未寫王某的姓名。張某任廠長,高某任會計,劉某任保管兼發料,段某、王某任業務員負責聯系業務。同年4月至7月間,該廠購買吳某開辦的“吳記石碴廠”石碴600立方,每立方l0元錢,共計6 000元整,當時未付款。8月初,經張某手一次付給吳1 500元,9月初經高某手付給吳2 000元。9月底,“五興石碴廠”因內部矛盾,出現虧損,張、高2人要求退股,經5人協商達成協議:2004年3月至9月30日的賬目結清,盈虧5個人平分;9月30日后張、高退股,與盈虧無關。但在張、高交接手續過程中,5人因賬目不清發生糾紛,所欠吳某2 500元錢也因虧損無錢一直沒有償還。吳某多次討要均未得,遂于2005年5月10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審理過程中,張、高提出自己已退伙,沒有清償責任。王某則提出,營業執照中無自己的名字,自己未入伙,只是幫工,與2 500元債務無關。問:

本案中的債務人是誰?如何處理這一債務糾紛?理由是什么?

參考答案:五興石碴廠與吳記石碴廠債務糾紛一案,因張某等5人是合伙關系,所欠吳某2 500元債務是合伙人的共同債務。按照《民法通則》第35條的規定,這5人對債務都有償還責任,都是債務人,而且負連帶責任。

理由:從事實來看,五興石碴廠欠債在先,張、高兩人退伙在后。兩人退伙時,2 500元債務已經存在。《民通意見》第53條規定:“合伙經營期間發生虧損,合伙人退出合伙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伙債務的,退伙人對原合伙的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退伙人已分擔合伙債務的,對其參加合伙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連帶責任。”這一規定,為解決本案提供了法律依據。

第2題簡答 甲和乙訂立了一份買賣牛的合同,合同約定甲賣給乙3頭牛,總價款為6 000元。乙向甲預付3 000元,余款在半年內付清。雙方還約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三頭牛的所有權。甲向乙交付了三頭牛,一天,一頭牛把丙頂傷,為此,丙花去醫療費2 000元。問:該損失應由誰來承擔,理由是什么?

參考答案: 丙的損失應由乙承擔。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乙在接受甲的交付后,雖然對三頭牛還沒有取得所有權,但卻是牛的飼養人和管理人,所以,乙應對丙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3題簡答 1989年7月,中國公民甲在北京某商場撞壞法國公民乙的相機,乙索高額賠償遭到拒絕,雙方訴至法院。問:法院是否可以根據《民法通則》審理此案?為什么?

參考答案:甲、乙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二人之間發生的是民事侵權關系,應當根據民事法律予以解決。

甲為中國公民,應適用中國法律。乙為外國人,但其在我國領域內發生了民事侵權關系,故適用我國法律。

我國《民法通則》從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糾紛發生于1989年,因此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審理此案。

第4題簡答 李明與其妻張梅及兒子李冬全家外出,因車禍而全家遇難,李明與張梅共同遺有存款5萬元,現李明之兄李伯與張梅之父都認為自己是惟一繼承人,雙方爭執不下,訴至法院。

試問:這項遺產應由誰繼承?

參考答案:李明一家同一車禍中死亡,難以確定三人死亡的先后順序,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9月11日頒發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人,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幾個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的各自繼承人分別繼承。”據此規定,李明與張梅系夫妻,輩份相同,則推定他們兩個同時死亡,互不繼承,李冬是晚輩,推定后死。那么這項遺產由李明、張梅二人各一半,各由他們自己的繼承人繼承。

根據《繼承法》第10條規定: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為第二順序繼承人。因此李明的遺產由李冬繼承:張梅的遺產由李冬與其父共同繼承。李冬死亡,屬于他的繼承遺產權利,就轉給他的合法繼承人。因他無第一順序繼承人,則應由其外祖父(張梅之父)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所以這5萬元應由張梅之父繼承。

第5題簡答 11歲的中學生甲從親友饋贈的錢財中拿出2萬元,到乙商場購買了一臺筆記本電腦。第二天,甲之父丙得知此事,遂到商場要求退貨。丙認為,甲年齡尚小,未經家長同意,不能購買如此貴重的商品,商場應當予以退貨。商場認為購買電腦系雙方自愿,且已錢貨兩訖,所以不能退貨,雙方協商未果,丙遂訴至法院。

問:法院能否支持丙的主張?為什么?

參考答案:丙的主張能夠得到支持。11歲的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購買2萬元的電腦屬重大民事活動,應由甲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同意,丙是甲的法定代理人,有權代理甲的重大民事活動,故法院應支持丙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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