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題簡答 某日,張女士乘坐一輛無人售票公交車去上班。當時車上很擁擠,張女士只好站在門口的臺階上。當汽車駛離車站約20米處時,駕駛員甲見有乘客招手要上車,在未提醒張女士注意的情況下打開了車門。張女士為避免被甩出車外,情急之下抓住了站在她身邊的乘客乙,致使乙肩上的背包滑落,包中的數碼相機摔壞。乙要求張女士賠償。張女士認為,損失是由于駕駛員甲的過錯引起的,應由甲來賠償。問:
(1)張女士的行為是否構成緊急避險?為什么?
(2)乘客乙的損失應該由誰來賠償?為什么?
參考答案:(1)構成緊急避險。理由:緊急避險是指為了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較小利益的行為。本案中,張女士為了避免自己的合法人身、財產利益不受損害,面對正在發生的危險,迫不得已采取了相應措施,侵害了乘客乙的較小利益,構成緊急避險。
(2)應當由駕駛員甲所在的公交公司來承擔賠償責任。理由: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法人對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責任。本案中,險情系由駕駛員甲的行為引起。所以,應當由駕駛員甲所在的公交公司來承擔賠償責任。
【解析】本題屬于案例綜合分析題,考核的知識點是職務侵權行為及其責任。
第2題簡答 王某承租趙某私房兩問。租期屆滿前,王某向趙某提出愿以6萬元購買該房,趙某表示同意。王某當即交給趙某5萬元,并約定:(1)余下的1萬元于1個月內付清;(2)一周后共同到房管部門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三天后,王某雇請個體戶李某將事先委托其制作的家具搬到該房中,并答應辦理完房屋過戶手續后再給付其加工費和搬運費。不料,當天夜里,該房屋遭雷擊著火,房屋和家具均因此損毀。事故發生后,王某向趙某索還自己已經交付的5萬元房款,趙某不僅不返還,而且還要求王某給付所欠余款1萬元。李某聞訊也前來追索其家具加工費和搬運費,遭到王某拒絕。三人發生爭執。問:
(1)本案中損毀房屋的所有權是否移轉?為什么?
(2)本案中家具的加工費和搬運費應由誰承擔?為什么?
參考答案:(1)本案中,損毀房屋的所有權尚未移轉。依照我國法律規定,房地產轉讓時,當事人應當依法辦理權屬登記。只有在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后,房屋的所有權才發生移轉。本案中,房屋買賣合同雖然已經簽訂,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因此,房屋所有權仍然由趙某享有。
(2)本案中,在李某已經交付王某定做的家具并已經履行搬運勞務之后,王某應當按照和李某之間的承攬合同和提供勞務合同中的約定支付酬金。由于家具已經交付王某,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家具滅失的風險應當由王某獨立承擔。
【解析】本題屬于案例綜合分析題,考核的知識點是買賣合同中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條件,以及標的物滅失的風險承擔問題的效力。依據我國法律規定,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自登記時發生效力,所以本題中房屋的所有權因未登記而不發生變動效力;另外,依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除法律另有規定和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標的物支付時起轉移。所以本題中家具滅失的風險由王某承擔。
【評注】應對相關法條有準確的記憶和理解,并應學會在實例中運用法條。
第3題簡答 李中仁,70歲,與老伴付琴生有一子李明、一女李紅。1994年,李明與錢玉華結婚,第二年生下兒子李文博。1996年,李紅與王某結婚,婚后生有一女王蘭蘭。1999年,李紅與王某離婚,王蘭蘭歸王某撫養。2001年6月,李明因病去世。2004年12月2日,李中仁去世,家中沒有存款,但有房屋一幢(6間),系祖上留下的財產,在20年前李中仁父親去世時辦理了過戶手續,現戶主是李中仁。2004年12月3日,李紅在辦理父親喪事途中出車禍死亡。一周后,在分割李中仁遺產時,錢玉華提出,李中仁的遺產應當由婆婆付琴和孫子李文博繼承。而李紅的前夫王某則提出,外孫女王蘭蘭也應有權繼承。雙方發生爭執。問:
(1)本案中,屬于李中仁的遺產有哪些,為什么?
(2)根據我國《繼承法》,本案中哪些人有權繼承李中仁的遺產?為什么?
參考答案:(1)本案中,屬于李中仁的遺產為這幢房屋的一半,即3間房屋,另3問房屋屬于李中仁的配偶付琴所有。因為這幢房屋是李中仁婚后通過法定繼承所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本案中,對李中仁遺產有繼承權的人是:①付琴有權繼承。因為付琴是李中仁的配偶,屬于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②李文博有權繼承。因為李明先于李中仁死亡。此時適用代位繼承,即由李明的晚輩直系血親李文博代李明之位,繼承李中仁的財產。③王蘭蘭有權繼承。此時適用轉繼承,因為李紅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之前死亡,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她的合法繼承人付琴和王蘭蘭。
【解析】本題是一綜合應用題,考核的知識點是遺產的范圍、繼承人的范圍以及代位繼承。依據我國的法律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婚后所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本題中的房屋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只有一半房屋屬于被繼承人的遺產。確定繼承人時,應注意法律規定的有權繼承遺產的人的范圍,特別是當法定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下,其法定繼承人可以代位繼承,在產生代位繼承的情況下,應注意代位繼承人必須是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親屬,繼承的份額以繼承人應繼承的份額為限。
第4題簡答 甲與乙于2000年結婚,甲、乙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2003年甲以個人名義向其弟借款20萬元購買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09年甲、乙離婚。問:
(1)甲乙的約定是否有效?為什么?
(2)對于甲的債務,應由誰來承擔?為什么?
參考答案:(1)有效。
理由: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甲與乙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的行為是合法的,所以約定是有效的。
(2)由甲、乙共同承擔。
理由: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2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可見,夫妻財產約定對夫妻雙方當事人是有拘束力的,這是夫妻財產約定的對內效力。同時,夫妻財產約定還有對外的效力。對此,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據此,夫妻財產約定是否對第三人發生效力,以第三人是否知悉該約定的存在和約定的內容為準。如果第三人明知或應知該約定的,則該約定對第三人具有對抗效力。此外,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婚姻法解釋(一)》第18條)。因此,本案中,除非乙能夠舉證證明,甲之弟明知或應知甲、乙之間的財產約定,否則就應由甲、乙共同承擔甲的對外債務。
【解析】本題屬于案例綜合分析題,考核的知識點是夫妻間的財產關系約定制及其效力。
【評注】(1)熟悉并掌握我國法律對于夫妻間財產關系約定制方面的法律規定;
(2)熟知夫妻財產約定的法律效力,特別應注意其對外的效力。因為它直接決定著夫妻對外債務的承擔。
第5題簡答 2005年3月5日晚,蔣某酒后駕車,車沖上人行道,將走在人行道上的閆某撞傷。閆某花去醫藥費3000元。同年4月10日,兩人就醫藥費等賠償問題進行協商,但未達成協議。4月20日,閆某請求當地交警大隊進行調解,但調解失敗。2006年4月15日,閆某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蔣某賠償自己所受的損失。問:
(1)該案訴訟時效期間是多長?依據何在?
(2)2006年4月15日,訴訟時效期間是否已屆滿?為什么?
參考答案:(1)該案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2)訴訟時效期間未屆滿。理由:2005年4月20日,閆某向交警大隊提出調解請求時,訴訟時效中斷。調解失敗,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2006年4月15日仍在訴訟時效期間內。
【解析】本題屬于案例分析題,考核的知識點是訴訟時效的確定與計算。
【評注】(1)應熟記關于訴訟時效的法律條文的規定。
(2)在熟記法條的基礎上,應學會在實例中加以運用,特別是應準確理解和區分訴訟時效中止與訴訟時效中斷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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