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概念
“民法”一詞有著多種含義,對于民法的概念,應分別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理解。
1.形式意義上的民法與實質意義上的民法
形式意義上的民法是指民法典。民法典是指按照一定的體系結構將各項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統編纂從而形成的基本民事法律規范性文件。我國目前尚無民法典,因此并不存在形式意義上的民法。
實質意義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調整民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規。在我國,雖無民法典,但有作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擔保法》以及大量的單行民事法律和法規。因此,我國雖不存在形式意義上的民法,但實質意義上的民法是存在的。
在民商合一的體例下,實質意義上的民法不限于傳統意義的民事法律規范,還包括各種商事特別法、商事法律規范,如《公司法》《合伙企業法》。
2.廣義的民法與狹義的民法
廣義的民法等同于實質意義上的民法。在我國,廣義的民法是指所有調整民事關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它是指調整所有的財產關系、人身關系和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包括民法總則、物權法、債與合同法、侵權行為法、知識產權法、婚姻法、繼承法以及公司法、證券法、保險法、海商法、票據法、破產法等。狹義的民法僅指調整一定范圍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不包括傳統商法內容的法律、法規以及婚姻法等。我國采納的是廣義民法的概念,即凡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法規,都是我國民法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