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初級《經濟法基礎》考試大綱第四章
第三節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和附期限。
二、無效合同
(一)無效合同的概念
無效合同,是指因違反法律、法規要求,國家不予承認和保護的,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二)無效合同的情形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三)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可撤銷合同
(一)可撤銷合同的概念
可撤銷合同,是指因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可使已經生效的合同變更或歸于無效的合同。
(二)可撤銷合同的情形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當事人請求變更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撤銷權的行使是時效限制。
(三)可撤銷合同的法律后果
被撤銷的合同,同無效合同一樣,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四、效力待定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對于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并不屬于無效合同或可撤銷合同,法律允許根據情況予以補救的合同,稱之為效力待定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后果
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訂立的合同三種情況,合同法允許采取補救措施,使之成為有效合同。
?γ??????? | ??? | ???/???? | ??????? | ???? |
---|---|---|---|---|
?????????????VIP?? | ?????? | ??1500 / ??580 | ![]() |
|
????????????VIP?? | ?????? | ??750 / ??350 | ![]() |
|
???????÷?????????VIP?? | ???n?? | ??750 / 350 | ![]() |
|
?????????????? | ?????? | ??200 / ??200 | ![]() |
|
???? | ![]() |
|||
???????÷??????????? | ?????? | ??200 / ??200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