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初級《經濟法基礎》考試大綱第四章
第六節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一、合同的變更
合同的變更,是指合同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時,當事人雙方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原合同進行修改或者補充。
二、合同的轉讓
合同的轉讓,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
(一)合同權利轉讓
合同權利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的內容,由債權人將合同權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二)合同義務轉移
合同義務轉移,是指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三)合同權利義務的一并轉讓
合同權利義務的一并轉讓,是指當事人一方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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