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初級會計實務》知識點預習: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發生應稅行為 >>2018初級會計實務零基礎入門指導!
初級會計實務第二章 第四節 應交稅費
(六)一般納稅人的賬務處理
3.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發生應稅行為
(1)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
借: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固定資產清理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簡易計稅)
【例2-26】承【例2—22】,2016年6月份,該公司發生與銷售相關的交易以及相關會計分錄如下:
①15日,銷售產品一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價款為500 000元,增值稅稅額為85 000元,提貨單和增值稅專用發票已交給買方,款項尚未收到。
借:應收賬款 585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5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5 000
②28日,為外單位代加工電腦桌500個,每個收取加工費80元,已加工完成。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價款為40 000元,增值稅稅額為6 800元.款項已收到并存入銀行。
借:銀行存款 46 8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4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 800
(2)視同銷售。企業有些交易和事項從會計角度看不屬于銷售行為,不能確認銷售收入,但按照稅法規定,應視同對外銷售處理,計算應交增值稅。視同銷售需要交納增值稅的事項有:企業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無償贈送他人等。
在這些情況下,企業應當根據視同銷售的具體內容,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計算的銷項稅額(或采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增值稅額):
借:在建工程、長期股權投資、應付職工薪酬、營業外支出等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簡易計稅)
【例2-27】承【例2—22】,2016年6月份,該公司發生的視同銷售交易或事項,以及相關的會計分錄如下:
①10日,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自營工程。該批產品的成本為180 000元,計稅價格為250 000元。
借:在建工程 222 500
貸:庫存商品 18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42 500
公司自營工程領用自己生產的產品的銷項稅額=250 000 × 17%=42 500(元)
②25日,用一批原材料對外進行長期股權投資。該批原材料實際成本為600 000元,雙方協商不合稅價值為750 000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 877 5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75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27 500
借:其他業務成本 600 000
貸:原材料 600 000
公司對外投資原材料的銷項稅額=750 000×17%=127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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