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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級會計實務試題考點:短期借款(第三章 負債)
短期借款是指企業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即≤1年)的各種款項。
1.取得和償還
企業通過"短期借款”科目核算短期借款的取得、償還情況。取得短期借款時貸記“短期借款”科目,償還時借記”短期借款”科目。
(1)取得短期借款
借:銀行存款
貸:短期借款
(2)歸還短期借款
借:短期借款
貸:銀行存款
2.計息
(1)如果短期借款利息是按期支付的,如按季度支付,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時連同本金-起歸還, 并且數額較大的,應采用“月末預提方式”進行核算。
(2)如果是按月支付的,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時連同本金-起歸還,但數額不大的,可以不采用預提方法,而是在實際支付或收到銀行的計息通知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3)短期借款利息屬于籌資費用,應當于發生時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
(4)實際支付利息時根據已經預提的利息 借記“應付利息" 科目,根據當期應計利息 ,借記”財務費用"科目,根據應付利息總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注意:計提短期借款的利息時,應使用“應付利息"科目,但最后一期的利息可以在實際支付時直接借記“財務費用”科目,不再貸記"應付利息”科目。
(1)短期借款利息
①直接支付利息方式
借:財務費用
貸:銀行存款
②預提利息方式
計提時:
借:財務費用
貸:應付利息
實際支付時:
借:應付利息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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