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
1.概念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定的其他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處理決定的活動。
2.特征
(1)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
(2)是以行政爭議為處理對象的行為。
(3)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并附帶審查部分抽象行政行為。
(4)是由行政相對人啟動的。
3.基本制度
(1)一級復議制度
對復議決定不服,不能再向復議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2)書面復議制度
原則上進行書面審查,特殊情況下,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3)依法復議不調解制度
(4)復議不停止執行制度
例外:①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②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③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④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5)被申請人承擔舉證責任的制度
被申請人承擔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和適當性的舉證責任。舉證范圍包括事實證據和規范性文件。在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個人收集證據。
行政訴訟:
1.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被授權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制度。
2.特征
(1)由人民法院統一受理和審理。
(2)只限于就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發生的爭議。
(3)行政復議不是行政訴訟的前置階段或者必經程序。
(4)審理方式原則上為開庭審理。
3.基本原則
(1)當事人選擇復議原則
在沒有明確規定必須經過復議的情況下,可以不經過復議直接向法院起訴。
(2)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原則
對比學習行政復議的審查范圍。
(3)具體行政行為不因訴訟而停止執行原則
例外:①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②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③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4)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原則
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訴訟是兩種性質的訴訟,行政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
(5)司法變更權有限原則
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6)被告行政機關負舉證責任原則
①舉證責任包括:一是由誰負責提供證據證明特定的案件事實,即舉證責任的分擔;二是不能履行舉證責任時可能引起何種法律后果。
②舉證責任倒置: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③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④原告僅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