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現階段,企業、農戶、居民構成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微觀運行主體。
考點一、社會主義企業和企業制度
社會主義企業:指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從事商品生產和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是面向市場、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和民事義務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企業的兩重屬性:即是生產力的組織形式,又體現一定的社會生產關系。
考點二、社會主義企業的類型
劃分依據 | 類別 |
按企業的所有者性質 | (1)全民所有制企業(國有企業):指生產資料歸全體勞動人民共同占有的一種公有制企業形式。它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體現和重要組成部分,在社會主義經濟中起重要作用。 (2)集體所有制企業:指由一部分勞動群眾共同占有一定范圍的生產資料和勞動產品的一種公有制企業形式。它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城鄉由集體投資興辦的企業,以及部分個人通過集資形式設立并依法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機關確認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 (3)私營企業:指企業資產歸私人所有,存在雇用勞動關系的一種私有制經濟組織形式。具體包括所有按有關法律法規登記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作企業、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等。 (4)混合所有制企業(主要是指股份制企業):此類企業中既可能有國家參股、集體參股,也可能有個人參股、私營企業參股或外商投資企業參股。 (5)外商投資企業:指外國投資者根據我國有關涉外經濟法規和登記管理法規,以合資、合營、合作或獨資的形式在我國開辦的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等。 (6)個體工商戶: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機關登記核準,從事工業、手工業或商業等生產經營活動的個體勞動者。他們既是資金的所有者,又是全權的經營者和勞動者,并以其個人或家庭的財產對其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
按企業的組織形式 | (1)公司制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 (2)個人獨資企業: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p> (3)合伙企業: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4)個體工商戶:以其個人或家庭的財產對其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
按企業在社會再生產過程中的地位 | 生產企業、商品流通企業和服務性企業 |
按我國行業劃分標準 | 農業、林業、牧業、漁業、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商業、服務業、房地產業、金融保險業等行業的企業; |
按企業規模 | 大、中、小三類企業 |
考點三、現代企業制度的基本特征
現代企業制度 | 內容 |
概念 | 現代企業制度是同社會化大生產和現代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企業制度,以完善的企業法人制度為基礎,以有限責任制度為特征,以公司制為主要的、典型的企業資本組織形式的新型企業制度。 |
基本特征 | (1)產權清晰: ①出資人的所有權清晰,企業要有明確的投資者即出資人,企業的出資人既可以是國家或其授權的投資機構,也可以是法人和自然人,出資人享有資產收益、參與企業重大決策、聘選經營管理者和依法轉讓股權等項權利; ②企業法人財產權清晰,企業對其擁有的全部法人財產具有占有、使用和依法處置等權利,企業作為獨立法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2)權責明確:即企業的出資人、經營者都有明確的權利和職責。企業的出資人按投入企業的資本享有所有者權益,對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3)政企分開:即政府對國家出資興辦或擁有股份的企業,通過出資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權益,按出資額享有出資人應享有的各項權益,并對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政府不直接干預企業日常經營活動。 (4)管理科學:即按照社會化大生產和科學技術高度發展的客觀要求,不斷強化企業的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實現企業管理制度、管理觀念、管理組織、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的現代化。 |
財產關系 | 財產關系,包括財產的所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關系。 (1)財產所有權——財產的歸屬權 指出資者按投入企業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權益,即資產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財產所有權指的是財產的歸屬權,確保了所有者的權益。 (2)法人財產權——財產運營權 指企業法人依照法律、法規對企業實際擁有的財產的直接占有權、使用權和處置權。法人財產權指的是財產運營權,沒有改變財產的歸屬。 法人財產權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根本特征。 |
組織形式 | 現代公司制度 具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 (三會一層)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公司制的核心: ①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②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③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 ④經理層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會的授權行使經營權,接受監督。 |
注:
有限責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
定義 | 指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 指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通過發起設立或募集設立的方式所設立,注冊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并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本,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
特點 | 公司不對外公開發行股票,股東的出資額由股東協商確定。公司對股東出具的股權證書是股東在公司中所擁有的權益憑證,不能自由流通,轉讓須經其他股東同意,并要優先轉讓給公司原有股東。 | 公司資本總額均分為每股金額相等的股份,根據股票數量計算股東權益; 股票可在社會上公開發行,經批準可以上市交易,股票可以依法轉讓; 定期向社會公開其資產負債、經營損益等財務狀況。 |
優點 | 設立程序比較簡單,股東比較穩定,經營狀況不公開,內部機構設置靈活 | 有大規模籌資功能、股份轉讓靈活、組織機構嚴密 |
缺點 | 不能公開發行股票,籌集資金的范圍和規模有限 | 設立程序復雜、保密性差、股東不穩定,有可能被收購 |
適用 | 中小企業 | 大中型企業 |
考點四、我國農村的基本經濟制度
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是率先從農村開始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又是以實行土地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主要標志。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既是我國農村經濟制度的基礎,也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方式的基礎。
1、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前提下,將土地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開來,土地的所有權仍然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則依據人口或勞動力的多少劃分給農戶承包經營。
(1)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繼土地改革以來我國農村生產關系的一次重大調整,這種調整,不是改變也沒有改變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制性質,只是改變了農村土地的經營方式,由相對集中的統一經營改為以家庭為單位的分戶經營。
(2)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一個經營層次而存在的,它并不獨立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之外,它與以社會化服務為內容的集體統一經營相互依存,構成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雙層經營體制。在這一體制中,家庭聯產承包經營是基礎,不能將其與集體統一經營割裂開來、對立起來。
(3)穩定和完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已成為我國農業和農村工作當前和今后相當長時期的基本出發點和落腳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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