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貸款和擔保以及商業關系、家庭和私人關系
一、貸款和擔保――自身利益的不利影響
(一)從銀行或類似金融機構等審計客戶取得貸款或獲得貸款擔保
如果審計客戶不按照正常的程序、條款和條件提供貸款或擔保,將因自身利益產生非常嚴重的不利影響,導致沒有防范措施能夠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1.會計師事務所。如果會計師事務所按照正常的貸款程序、條款和條件,從銀行或類似金融機構等審計客戶取得貸款,即使該貸款對審計客戶或會計師事務所影響重大,也可能通過由網絡中未參與執行審計業務并且未接受該貸款的會計師事務所復核已執行的工作等防范措施將因自身利益產生的不利影響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2.審計項目組成員。審計項目組成員或其主要近親屬從銀行或類似金融機構等審計客戶取得貸款,或由審計客戶提供貸款擔保,如果按照正常的程序、條款和條件取得貸款或擔保,則不會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
(二)從不屬于銀行或類似金融機構等審計客戶取得貸款或由其提供擔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項目組成員或其主要近親屬從不屬于銀行或類似金融機構(如保險公司,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財務公司等)的審計客戶取得貸款,或由審計客戶提供貸款擔保,將因自身利益產生非常嚴重的不利影響,導致沒有防范措施能夠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三)向審計客戶提供貸款或為其提供擔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項目組成員或其主要近親屬向審計客戶提供貸款或為其提供擔保,將因自身利益產生非常嚴重的不利影響,導致沒有防范措施能夠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四)在審計客戶開立存款或交易賬戶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項目組成員或其主要近親屬在銀行或類似金融機構等審計客戶開立存款或交易賬戶,如果賬戶按照正常的商業條件開立,則不會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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