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會計師事務所的連帶責任和補充責任
1.《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了事務所在故意情況下,應當與被審計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六條和第十條規定了事務所在過失情況下,根據過失大小承擔補充責任。
2.注冊會計師在審計業務活動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實報告給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認定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一)與被審計單位惡意串通;
(二)明知被審計單位對重要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而不予指明;
(三)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處理會直接損害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隱瞞或作不實報告;
(四)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處理會導致利害關系人產生重大誤解,而不予指明;
(五)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表的重要事項有不實內容,而不予指明;
(六)被審計單位示意作不實報告,而不予拒絕。對被審計單位有前款第(二)至(五)項所列行為,注冊會計師按照執業準則、規則應當知道的,人民法院應認定其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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