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利用專家的工作
專家,即注冊會計師的專家,是指在會計或審計以外的某一領域具有專長的個人或組織,并且其工作被注冊會計師利用,以協助注冊會計師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注意:
第一,專家既可能是事務所內部專家,也可能是外部專家。
第二,注冊會計師對發表的審計意見獨立承擔責任,這種責任并不因利用專家的工作而減輕。
第三,利用專家工作的基本思路:
一、確定是否利用專家的工作
(一)可能需要利用專家工作的審計程序范圍
(二)編制財務報表需要利用會計以外某一領域的專長時的考慮
如果編制財務報表需要利用會計以外某一領域的專長,盡管注冊會計師擁有會計和審計技能,但可能不具備審計這些財務報表的必要的專長。項目合伙人需要確信項目組和不屬于項目組的專家整體上具備適當的勝任能力和專業素質以執行審計業務。在確定是否利用專家的工作,以協助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時,注冊會計師可能考慮的因素包括:
(1)管理層在編制財務報表時是否利用了管理層的專家的工作;(2)事項的性質和重要性,包括復雜程度;(3)事項存在的重大錯報風險;(4)應對識別出的風險的預期程序的性質,包括注冊會計師對與這些事項相關的專家工作的了解和具有的經驗,以及是否可以獲得替代性的審計證據。
二、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
在考慮利用專家的工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專家是否具有實現審計目的所必需的勝任能力、專業素質和客觀性;充分了解專家的專長領域;與專家就相關重要事項達成一致意見;評價專家的工作是否足以實現審計目的。
在確定相關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下列事項:
1.與專家工作相關的事項的性質;
2.與專家工作相關的事項中存在的重大錯報風險;
3.專家的工作在審計中的重要程度;
4.注冊會計師對專家以前所做工作的了解,以及與之接觸的經驗;
5.專家是否需要遵守會計師事務所的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注意:
在考慮專家是否需要遵守會計師事務所的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時,應當區分內部專家和外部專家。內部專家可能是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員工,因此需要遵守所在會計師事務所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內部專家也可能是與會計師事務所共享統一的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網絡事務所的合伙人或員工。而外部專家不是項目組成員,不受會計師事務所制定的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約束。
三、專家的勝任能力、專業素質和客觀性
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專家是否具有實現審計目的所必需的勝任能力、專業素質和客觀性。在評價外部專家的客觀性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詢問可能對外部專家客觀性產生不利影響的利益和關系。
四、了解專家的專長領域
注冊會計師應當充分了解專家的專長領域,以能夠:為了實現審計目的,確定專家工作的性質、范圍和目標;評價專家的工作是否足以實現審計目的。
注冊會計師可以憑借審計工作經驗或通過與專家及其他有關人士進行討論的方式,了解專家的專長領域。
五、與專家達成一致意見
(一)總體要求
無論是對外部專家還是內部專家,注冊會計師都有必要就這些事項與其達成一致意見,并根據需要形成書面協議。
(二)專家工作的性質、范圍和目標
當就專家工作的性質、范圍和目標達成一致意見時,注冊會計師通常需要與專家討論需要遵守的相關技術標準、其他職業準則或行業要求。
(三)注冊會計師和專家各自的角色與責任
注冊會計師與專家就各自角色和責任達成的一致意見可能包括下列內容:
第一,由注冊會計師還是專家對原始數據實施細節測試;
第二,同意注冊會計師與被審計單位或其他人員討論專家的工作結果或結論,必要時,包括同意注冊會計師將專家的工作結果或結論的細節作為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的基礎;
第三,將注冊會計師對專家工作形成的結論告知專家。
(四)注冊會計師和專家之間溝通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
有效的雙向溝通有利于將專家工作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與審計的其他工作整合在一起,也有利于在審計過程中對專家工作的目標進行適當的調整。
明確與專家保持聯絡的合伙人或員工,以及專家和被審計單位的溝通程序,有助于及時、有效地溝通,特別是在較大的業務項目中。
(五)對專家遵守保密規定的要求
適用于注冊會計師的相關職業道德要求中的保密條款同樣也適用于專家。
六、評價專家工作的恰當性
(一)總體要求
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專家的工作是否足以實現審計目的,包括:
(1)專家的工作結果或結論的相關性和合理性,以及與其他審計證據的一致性;
(2)如果專家的工作涉及使用重要的假設和方法,這些假設和方法在具體情況下的相關性和合理性;
(3)如果專家的工作涉及使用重要的原始數據,這些原始數據的相關性、完整性和準確性。
(二)評價專家工作是否足以實現審計目的所實施的特定程序
可能包括:詢問專家;復核專家的工作底稿和報告;實施用于證實的程序;必要時與具有相關專長的其他專家討論;與管理層討論專家的報告。
(三)評價專家的工作結果或結論的相關性和合理性
(四)評價專家工作涉及使用重要的假設和方法的相關性和合理性
(五)評價專家工作涉及使用重要的原始數據的相關性、完整性和準確性
(六)評價結果為不恰當時的措施
如果確定專家的工作不足以實現審計目的,注冊會計師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就專家擬執行的進一步工作的性質和范圍,與專家達成一致意見;
2.根據具體情況,實施追加的審計程序。
如果注冊會計師認為專家的工作不足以實現審計目的,且注冊會計師通過實施追加的審計程序,或者通過雇用、聘請其他專家仍不能解決問題,則意味著沒有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有必要發表非無保留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