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知識點三、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為一個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根據規定,國家公務員、黨政機關領導干部、警官、法官、檢察官、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等,不得作為投資人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1、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2、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如果第三人在有關經濟業務交往中,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串通,出現故意損害投資人利益的行為,則不屬于“善意”。
3、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不得從事侵害該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列舉性的規定有10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