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公司法
知識點三十二、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
主要關注以下規定:
1、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2、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3、公司在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依照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4、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5、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熟悉其他法律責任的規定。
6、公司違反規定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的,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