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證券法
知識點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程序和承銷一
1、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程序
(1)股票發行的具體方案等由股東大會批準。決議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本次發行股票的種類和數量;發行對象;價格區間或者定價方式;募集資金用途;發行前滾存利潤的分配方案;決議的有效期;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注意:決議不包括股票發行具體價格)
(2)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制作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并向中國證監會申報。保薦人保薦發行人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應當對發行人的成長性進行盡職調查和審慎判斷并出具專項意見。發行人為自主創新企業的,還應當在專項意見中說明發行人的自主創新能力。
(3)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4)股票發行申請經核準后,發行人應自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之日起6個月內發行股票;超過6個月未發行的,核準文件失效,須重新核準。
(5)發行申請核準后、股票發行結束前,發行人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暫緩或者暫停發行,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影響發行條件的,應當重新履行核準程序。
(6)中國證監會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對已作出的核準證券發行的決定,發現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發行證券的,應當予以撤銷,停止發行。已經發行尚未上市的,撤銷發行核準決定,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證券持有人;保薦人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
(7)發行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