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物的概念
物權法上的物指的是有體物,是除人的身體之外,凡能為人力所支配,獨立滿足人社會生活需要之物。物權法上的物具有如下特點:
1.有體性
“物”。我國物權法上的物僅指有體物,權利、行為、智慧成果(包括電腦程序)等均不是物權法上的物,因而不屬物權客體。其中,權利在特殊情況下經法律規定可成為物權客體,如以股權、票據權利等出質的權利質權;行為是債權的客體;智慧成果則是知識產權的客體。
2.可支配性
能為人力所支配并滿足人的需要。不能為人力所支配或不為人所需之物,因其不具有交易價值而不屬于物權法上的物,前者如太陽、月亮、星星等,后者則如汽車尾氣。
3.在人的身體之外
人是權利主體,不能成為物權客體。不過人體器官如脫離人的身體,則可成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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