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物權變動的原因
物權變動的原因可分為兩大類,一是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二是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1.法律行為旨在根據行為人意志發生法律效果。若法律效果指向債法領域,設定債法上的權利義務,則稱債權行為,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若法律效果指向物權法領域,直接變動物權,則稱物權行為。物權行為是直接發生物權讓與、變更或廢止效力之法律行為。
2.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主要包括三類:
(1)基于事實行為。《物權法》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2)基于法律規定。《物權法》規定:“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3)基于公法行為。《物權法》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3.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不必以公示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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