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及種類
1.定金是以確保合同的履行為目的,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前后,合同履行前預先交付于另一方的金錢或者其他代替物的法律制度。
2.定金可分為立約定金、成約定金、解約定金、違約定金。《擔保法》規定的定金原則上屬于違約定金。
(二)定金的生效與法律效力
1.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定金的效力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權發生移轉。
(2)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3)在遲延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時,并不能當然適用定金罰則。只有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才可以適用定金罰則。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如果超過20%的,超過部分無效。
(5)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6)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如果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在一方違約時,當事人只能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或者定金條款,不能同時要求適用兩個條款。
保證 |
抵押 |
質押 |
留置 |
定金 |
保證人應具有資格 |
不轉移財產的占有 |
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
因特定合同產生 |
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
保證人一定是第三人 |
特定財產登記有效 |
質物移交債權人占有 |
非事先約定但合法占有 |
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雙倍返還 |
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 |
可以以將有的財產設立 |
特定的權利質押登記時設立 |
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間的留置除外 |
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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