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資設立一合伙企業,合伙企業在存續期間,甲擅自以合伙企業的名義與丁公司簽訂了代銷合同。乙和丙獲知后,認為該合同不符合合伙企業利益,即向丁公司表示對該合同不予承認,因為該合伙企業內部規定,任何合伙人不得單獨與第三人簽訂代銷合同。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A.如果丁公司不知道該合伙企業的內部規定,該合同無效
B.如果丁公司不知道該合伙企業的內部規定,該合同有效
C.如果丁公司知道該合伙企業的內部規定,該合伙企業應承擔因不執行合同給丁公司造成的損失
D.如果丁公司知道該合伙企業的內部規定,該合伙企業不應承擔因不執行合同給丁公司造成的損失
正確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合伙企業對外代表權的限制。(1)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內部限制必須以第三人知道這一情況為條件,否則,該內部限制不對該第三人發生抗辯力。(2)當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時,合伙企業不能因為有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而拒絕向善意第三人承擔責任。
知識點: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按照法律規定,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所附條件的要求是()。
A.應該是事件,不能是行為
B.是將來可能發生的事實
C.不可以是法定的事實
D.應該是合法的事實
【題目答案】BCD
【解析】本題考核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法律行為中所附的條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為。
點評:題目是考察附條件的法律行為。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是指在法律行為中指定一定的條件,把該條件的成就(或發生)或不成就(或不發生)作為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終止的根據。因此選項A的表述不正確。
是否是必然到來的事實,這是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所附的條件的關鍵區別。因此選項BCD正確。
知識點: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特征
以下對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表述,其中正確的是()。
A.該行為撤銷前,其效力已經發生,未經撤銷,其效力不消滅
B.如果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撤銷權,則該行為視同有效的法律行為,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C.該行為一經撤銷,其效力自被撤銷之日起無效
D.如果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2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題目答案】AB
【解析】本題考核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特征。C項正確的表述應為;該行為一經撤銷,其效力溯及于行為開始時無效;D項中的兩年應為1年。
點評:題目是考察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特征。根據規定:可撤銷民事行為被撤銷前,其效力已經發生,未經撤銷,其效力不消滅。即其效力的消滅以撤銷為條件。因此選項A正確。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中的可是可以撤銷,也可以不撤銷。這主要取決當事人自己的意愿。
如果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撤銷權,那么撤消權就消滅了,就不能再撤消了,此時就是有效的。那么這個行為就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就必須執行。因此選項B正確。
選項C: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撤銷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該行為一經撤銷,其效力溯及于行為開始時無效,也就是說如果被撤銷了,就是從該行為成立時就具有法律效力了。
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73條第二款的規定;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此外,本題考查的是法律規定的原文,D選項的說法不符合法律規定,所以D不選。
知識點:短期訴訟時效的期間和中止
2009年1月1日,甲向乙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并且未作任何的聲明。乙于2009年4月1日得知,但忙于事務一直未向甲主張權利。2009年9月20日,乙因出差遇險無法行使請求權的時間為20天。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乙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是。
A.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1日
B.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10日
C.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20日
D.2009年4月1日至2011年4月20日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短期訴訟時效的期間和中止。(1)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適用于1年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1日);(2)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10月1日前)發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個月時不可抗力仍然繼續存在,則應在最后6個月時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因此乙2009年9月20日出差遇險耽誤的20天,只有進入10月1日后的10天才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止。所以本題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10日。
知識點:合伙人性質轉換后責任的承擔
關于合伙人性質轉換后責任的承擔,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B.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C.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D.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正確答案:AD
答案解析: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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