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綜合題
1.2000年1月15日,甲出資5萬元設立A個人獨資企業(本題下稱“A企業”)。甲聘請乙管理企業事務,同時規定,凡乙對外簽訂標的額超過1萬元以上的合同,須經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經甲同意,以A企業名義向善意第三人丙購入價值2萬元的貨物。
2000年7月4日,A企業虧損,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債務,甲決定解散該企業,并請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為清算人對A企業進行清算。經查,A企業和甲的資產及債權債務情況如下:(1)A企業欠繳稅款2000元,欠乙工資5000元,欠社會保險費用5000元,欠丁10萬元;(2)A企業的銀行存款1萬元,實物折價8萬元;(3)甲在B合伙企業出資6萬元,占50%的出資額,B合伙企業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潤;(4)甲個人其他可執行的財產價值2萬元。
要求:
(1)乙于2月10日以A企業名義向丙購買價值2萬元貨物的行為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2)試述A企業的財產清償順序。
(3)如何滿足丁的債權請求?
答案:
(1)乙于2月10日以A企業名義向丙購買價值2萬元貨物的行為有效。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投資人對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盡管乙向丙購買貨物的行為超越職權,但丙為善意第三人,因此,該行為有效。 (2)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A企業的財產清償順序為: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②稅款;③其他債務。
(3)首先,用A企業的銀行存款和實物折價共9萬元解償所欠乙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稅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償所欠下的債務;其次,A企業剩余財產全部用于清償后,仍欠丁22000元,可用甲個人財產清償;第三,在用甲個人財產清償時,可用甲個人其他可執行的財產2萬元清償,不足部分,可用甲從B合伙企業分取的收益于以清償或由丁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甲在B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或可用甲從B合伙企業分取的收益于以清償或由丁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甲在B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如有不足部分,可用甲個人其他可執行的財產2萬元清償)。 依據:《經濟法》教材第45、51、52、73頁。
2.甲企業(本題下稱“甲”)向乙企業(本題下稱“乙”)發出傳真訂貨,該傳真列明了貨物的種類、數量、質量、供貨時間、交貨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內報價。乙接受甲發出傳真列明的條件并按期報價,亦要求甲在10日內回復;甲按期復電同意其價格,并要求簽訂書面合同。乙在未簽訂書面合同的情況下按甲提出的條件發貨,甲收貨后未提出異議,亦未付貨款。后因市場發生變化,該貨物價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買賣關系不能成立,故乙應盡快取回貨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見,要求其償付貨款。隨后,乙發現甲放棄其對關聯企業的到期債權,并向其關聯企業無償轉讓財產,可能使自己的貨款無法得到清償,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
(1)試述甲傳真訂貨、乙報價、甲回復報價行為的法律性質。
(2)買賣合同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3)對甲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種權利請求,以保護其利益不受侵害?對乙行使該權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規定?
答案:
(1)甲傳真訂貨行為的性質屬于要約邀請。因該傳真欠缺價格條款,邀請乙報價,故不具有要約性質。
乙報價行為的性質屬于要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要約要具備兩個條件,第一,內容具體確定;第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釣束。本例中,乙的報價因同意甲方傳真中的其他條件,并通過報價使合同條款內容具體確定,約定回復日期則表明其將受報價的約束,已具備要約的全部要件。
甲回復報價行為的性質屬于承諾。因其內容與要約一致,且于承諾期內作出。
(2)買賣合同依法成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本例中,雖雙方未按約定簽訂書面合同,但乙已實際履行合同義務,甲亦接受,未及時提出異議,故合同成立。
(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銷權的請求,撤銷甲的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以維護其權益。對撤銷權的時效,《合同法》規定,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該權利消滅。
依據:《經濟法》教材第418—420、42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