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公司系由乙國有企業(本題下稱“乙企業”)獨家發起,以募集方式設立、并于1997年7月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甲公司的主營業務為水力發電。甲公司截止于2000年6月30日的相關財務資料如下:
(2)甲公司的股本總額為15000萬元(每股面值為人民幣1元,下同),自上市以來,該股本未發生任何變化。甲公司擬以該股本為基數,按10:3.5的比例配股,即為5250萬股,該等股份部分向公司全體股東配售,部分向社會公眾配售。公司擬訂本次配售股份的每股配售價格區間為2.80元至4.80元,所募資金全部用于公司的國家重點項目,即第二期水電開發。
(3)甲公司董事會于2000年6月18日召開會議,出席該次董事會的董事一致通過配股的提案,并于同月19日發出公告,通知于7月22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專項通過該提案。在如期舉行的臨時股東大會上,出席該次會議的股東和股東代表所代表的股權數為9980萬股,以該股權數的100%的贊成票通過配股議案。此外,根據乙企業的提議,該次股東大會在公告列明的事項之外,臨時增加了一項增選公司董事議案,以6988萬股贊成,2992萬股反對的多數票通過了增選1名董事的決議。
(4)甲公司于1999年7月為其一控股子公司向銀行貸款200萬元提供擔保;于2000年3月因一項標的額為100萬元的設備購銷合同糾紛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訴訟截止配股申請材料提交時,仍在進行中。
要求:
(1)根據上述要點(1)所述內容,甲公司經歷的會計年度、凈資產收益率是否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配股條件?并說明理由。
(2)根據上述要點(2)所述內容,甲公司擬訂的配股比例、配售對象、配售價格區間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并說明理由。
(3)根據上述要點(3)所述內容,甲公司發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時間、股東大會通過的增選公司董事的議案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并說明理由。
(4)根據上述要點(4)所述內容,甲公司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和正在進行的訴訟事項是否對本次配股的批準構成實質性障礙?為什么?
答案:
(1)首先,甲公司經歷的會計年度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配股條件。根據有關規定,本次配股距前次發行間隔的時間應滿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而甲公司已經歷1998和1999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或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其次,甲公司的凈資產收益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配股條件。根據有關規定,上市公司按上市后所經歷的完整會計年度平均計算凈資產收益率,屬于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高科技等國家重點支持行業的公司,凈資產收益率可以略低,但不能低于9%,上述指標期間內任何一年的凈資產收益率不得低于6%,而甲公司屬于能源行業,適用這一條件,其經歷的1998和1999年度的凈資產收益率分別為8.61%和11.02%,該兩個會計年度的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為9.82%(或9.81%),并且上述指標期間內任何一年的凈資產收益率沒有低于6%.(2)首先,甲公司擬訂的配股比例35%符合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公司一次配股發行股份總數不得超過該公司前一次發行并募足股份后其普通股股份總數的30%,但公司本次配股募集資金用于國家重點項目的,可不受30%比例的限制。甲公司本次配股募集資金用于國家重點項目,因此可不受30%比例的限制。其次,甲公司的配售對象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公司配售股票的對象為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本公司的全體股東,而甲公司擬將部分配售股票向社會公眾配售,故不符合有關規定。第三,甲公司擬訂的配股價格區間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公司擬訂的配股價格不得低于該公司配股前的每股凈資產,而甲公司配股前的每股凈資產為2.92元(或2.91元),其擬訂的配股價格區間的下限低于2.92元,故不符合有關規定。
(3)首先,甲公司發出的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通知的時間符合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應提前30日將審議的事項通知各股東的規定。其次,甲公司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通過增選董事議案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因此,該次臨時股東大會在公告列明的事項之外,臨時增加增選董事的議案,并獲得通過是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4)首先,甲公司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不構成本次配股批準的實質性障礙。因為,根據有關規定,公司為本公司的股東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將構成本次配股批準的實質性障礙,而公司為其子公司提供擔保卻不在禁止之列。其次,甲公司正在進行的訴訟亦不屬獲得本次配股批準的實質性障礙,即對本次配股無實質性影響。
依據:《經濟法》教材第325、326、327、199、210頁。
4.中國證監會在組織對A上市公司(本題下稱“A公司”)進行例行檢查時,發現以下事實:
(1)1998年,A公司由于經營管理和市場方面的原因,經營業績滑坡。為了獲得配股資格,A公司的主要負責人甲便要求公司財務總監乙對該年度的財務數據進行調整,以保證公司的凈資產收益率符合配股條件。乙組織公司會計人員丙以虛做營業額、隱瞞費用和成本開支等方法調整了公司財務數據。A公司根據調整后的財務資料,于1999年10月申請配股并獲批準發行。
(2)在A公司申請配股期間,持有A公司5.5%非流通股票的B企業認為A公司的股票將會上漲,便于1999年8月以每股8.65元的價格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A公司股票50萬股,使其持有A公司的股票達到6%,隨后,A公司的股票價格連續攀升,同年9月,B企業以14.89元的價格拋出所持A公司的50萬股流通股票;為A公司出具1999年度審計報告的注冊會計師李某,在該報告公布日(2000年3月16日)后,于2000年5月購買該公司4萬股股票,并于6月拋出,獲利6萬元;C證券公司的證券從業人員錢某認為A公司的股票仍具上漲潛力,遂于2000年6月購買A公司股票2萬股,其購買的股票被深幅套牢,虧損嚴重。
要求:
(l)根據上述要點(1)所述事實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指出哪些當事人存在何種違法行為?并分別說明各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
(2)根據上述要點(2)所述事實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B企業、李某、錢某買賣A公司的股票的行為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