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8日,甲機械公司與乙融資租賃公司接洽融資租賃某型號數控機床事宜。同年4月1日,乙按照甲的要求與丙精密設備公司簽訂了購買1臺某型號數控機床的買賣合同。丁以乙的保證人身份在該買賣合同上簽字,但合同中并無保證條款,丙和丁亦未另行簽訂保證合同。乙和丙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約定:機床價格為1200萬元;乙在締約當日向丙支付首期價款400萬元;丙在收到首期價款后1個月內將機床交付給甲;乙在之后的8個月內,每月向丙支付價款100萬元。
乙于與丙簽訂合同當日,與甲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但該合同未就租賃期屆滿后租賃物所有權歸屬作出約定。2013年5月1日,丙依約向甲交付了機床。
2013年8月8日,甲在未告知乙的情況下,以所有權人身份將機床以市場價格出售給戊公司。戊不知甲只是機床承租人,收到機床后即付清約定價款。乙知悉上述情況后,以甲不是機床所有權人為由,主張甲與戊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并主張自己仍為機床所有權人,要求戊返還機床。
2013年11月2日,由于乙連續3個月未付機床價款300萬元,丙要求乙一次性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價款共500萬元。乙認為丙無權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萬元價款,并拒絕支付任何款項;丙遂要求丁承擔保證責任。丁予以拒絕,理由有二:第一,自己僅在買賣合同上以保證人身份簽字,既無具體的保證條款,亦無單獨的保證合同,因此保證關系不成立;第二,即使保證成立,因未約定連帶責任保證,所成立的也只是一般保證,丙不應在人民法院執行乙的財產之前要求自己承擔保證責任。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乙關于甲與戊之間的機床買賣合同無效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2)乙關于自己仍為機床所有權人并要求戊返還機床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3)乙關于丙無權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萬元價款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4)丁與丙之間的保證關系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5)丁關于保證形式為一般保證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6)若機床未被甲出售給戊,甲和乙之間的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后,機床的所有權歸屬于誰?并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1)乙關于甲與戊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乙關于自己仍為機床所有權人并要求戊返還機床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規定,轉讓人雖然沒有處分權,但如果受讓人為善意,轉讓價格合理,標的物已交付,轉讓人基于真權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標的物,受讓人即可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在本題中,戊取得機床的所有權時,符合上述要件。
(3)乙關于丙無權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萬元價款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規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1/5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一并支付到期與未到期的全部價款。在本題中,乙未支付的到期價款為300萬元,已經超過了合同總價款的1/5,丙有權要求乙支付到期(300萬元)與未到期(200萬元)的全部價款。
(4)丁與丙之間的保證關系成立。根據規定,主合同中雖無保證條款,亦未另行訂立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
(5)丁關于保證形式為一般保證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規定,當事人未就保證方式作出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依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6)若機床未被甲出售給戊,甲與乙之間的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后,機床的所有權歸屬于乙。根據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合同到期后,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4.(本小題18分。)
嘉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嘉業股份)是一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本總額為8億元,最近一期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為6億元。2014年3月5日,嘉業股份董事會對以下幾種融資方案進行了討論:
(1)優先股發行方案。該方案主要內容為:公開發行優先股3億股,籌資4億元;股息率暫定6%,每年根據市場情況調整一次;公司每年如有可分配稅后利潤,須按約定向優先股股東分配股息;若當年公司未能足額向優先股股東派發股息,差額部分不予累積;優先股股東按照約定股息率分配股息后,還可同普通股股東一起參加剩余利潤分配。
(2)定向增發方案。該方案主要內容為:非公開發行普通股2億股;發行對象為:一家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的3只基金、7名自然人和一家境外戰略投資者(境外戰略投資者將在發行結束后報國務院相關部門備案);境外戰略投資者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3)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方案。該方案主要內容為:公開發行公司債券3億元;期限為5年;利率擬為5%;自核準發行之日起30個月內分3次發行完畢,首期發行1億元。對上述幾種方案,董事會討論后認為,定向增發方案和公司債券發行方案存在有違相關規定之處,也不適合公司實際情況;優先股發行方案符合公司需要,但部分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修改。2014年4月15日,修改后的優先股方案獲股東大會通過,后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
2014年8月25日,A公司發布公告,稱其已持有嘉業股份5%的股份,并擬繼續增持。2014年9月10日,A公司再次發布公告,稱其又增持了嘉業股份5%的股份,但因股價持續走高,未來12個月內將不再增持。經查,8月25日,A公司持有嘉業股份5%的普通股;9月10日,A公司持有嘉業股份7%的普通股和3%的優先股。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2014年3月5日嘉業股份董事會討論的優先股發行方案中,有哪些內容不符合相關規定?并分別說明理由。
(2)2014年3月5日嘉業股份董事會討論的定向增發方案中,發行對象的數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3)2014年3月5日嘉業股份董事會討論的定向增發方案中,引入境外戰略投資者的審批程序和認購股份后限制轉讓的時間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并分別說明理由。
(4)2014年3月5日嘉業股份董事會的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中,有哪些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5)A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發出公告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1)2014年3月5日嘉業股份董事會討論的優先股發行方案中,以下內容不符合相關規定:
①關于擬籌資4億元的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為公司發行優先股籌資的金額不得超過發行前凈資產的50%。
②關于股息率每年調整一次的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為公開發行優先股,必須采取固定股息率。
③關于未能足額發放的優先股股息不予累積的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為公開發行優先股,未能足額分配的優先股股息,差額部分應當累積到下一個會計年度。
④關于優先股股東在按照約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還可同普通股股東一起參加剩余利潤分配的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為公開發行優先股的,必須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優先股股東在按照約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東一起參加利潤分配。
(2)2014年3月5日嘉業股份董事會討論的定向增發方案中,發行對象的數量符合相關規定。根據規定,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名;其中,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兩只以上基金認購的,視為一個發行對象。在本題中,發行對象為9名。
(3)
①2014年3月5日嘉業股份董事會討論的定向增發方案中,引入境外戰略投資者的審批程序不符合相關規定。根據規定,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準。
②境外戰略投資者認購股份后限制轉讓的時間不符合相關規定。根據規定,境外戰略投資者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
(4)2014年3月5日嘉業股份董事會討論的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中,以下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
①關于發行3億元公司債券的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公司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本次發行后累計債券余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在本題中,嘉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為6億元,擬公開發行公司債券3億元,超過了凈資產的40%。
②關于30個月內全部發行完畢的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可以申請一次核準,分期發行;自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之日起,發行人應當在12個月內完成首期發行,剩余數量應當在24個月內發行完畢。
(5)A公司于9月10日發出公告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只有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每增加或減少5%才需要公告;在計算收購人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時,表決權未恢復的優先股不計入持股比例。在本題中,A公司持有的3%的優先股不計入上述持股比例,無需發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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