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分析題(本題型共4小題55分,其中一道小題可以選用中文或英文解答,請仔細閱讀答題要求,如使用英文解答,要全部使用英文,答題正確的,增加5分。題型最高得分為60分。)
1.(本小題10分)
2011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資設立A有限合伙企業(簡稱“A企業”),從事產業投資活動。其中,甲、乙、丙為普通合伙人,丁、戊為有限合伙人。丙負責執行合伙事務。
2011年2月,丙請丁物色一家會計師事務所,以承辦本企業的審計業務。丁在合伙人會議上提議聘請自己曾任合伙人的B會計師事務所。對此,丙、戊表示同意,甲、乙則以丁是有限合伙人、不應參與執行合伙事務為由表示反對。A企業的合伙協議未對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的表決辦法作出約定。
2011年4月,戊又與他人共同設立從事產業投資的C有限合伙企業(簡稱“C企業”),并任執行合伙人。后因C企業開始涉足A企業的主要投資領域,甲、乙、丙認為戊違反競業禁止義務,要求戊從A企業退出。戊以合伙協議并未對此作出約定為由予以拒絕。
2011年5月,戊以其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向庚借款200萬元,但未告知A企業的其他合伙人。2011年12月,因戊投資連續失敗,其個人財產損失殆盡,無力償還所欠庚的到期借款。經評估,戊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價值150萬元。庚因欠A企業50萬元到期債務,遂自行以該筆債務抵銷戊所欠其借款50萬元,并同時向A企業提出就戊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行使質權。對于庚的抵銷行為與行使質權之主張,A企業均表反對。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甲、乙反對丁提議B會計師事務所承辦A企業審計業務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2)在甲、乙反對,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況下,丁關于聘請B會計師事務所承辦A企業審計業務的提議能否通過?并說明理由。
(3)甲、乙、丙關于戊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4)庚能否以其對戊的債權抵銷所欠A企業的債務?并說明理由。
(5)戊以其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向庚出質的行為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6)庚是否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戊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并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1)甲、乙反對丁提議B會計師事務所承辦A企業審計業務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參與選擇承辦本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2)在甲、乙反對,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況下,丁關于聘請B會計師事務所承辦A企業審計業務的提議能夠通過。因為合伙企業法律制度并未對有限合伙企業聘請承辦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決議辦法作出強行要求,因此,適用合伙協議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在本題中,A企業的合伙協議沒有對該事項約定表決辦法,丙、丁、戊合計超過全體合伙人的半數,故丁的提議可以通過。
(3)甲、乙、丙關于戊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規定,除非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4)庚不能以其對戊的債權抵銷其所欠A企業的債務。根據規定,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5)戊的出質行為有效。根據規定,除非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6)庚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戊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根據規定,當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在本題中,戊的自有財產不足以償還所欠庚的到期借款,故庚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戊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2.(本小題10分,可以選用中文或英文解答,如使用英文解答,須全部使用英文,答題正確的,增加5分,最高得分為15分。)A公司為支付貨款,向B公司簽發了一張金額為2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某商業銀
行作為承兌人在票面上簽章。B公司收到匯票后將其背書轉讓給C公司,以償還所欠C公司的租金,但未在被背書人欄內記載C公司的名稱。C公司欠D公司一筆應付賬款,遂直接將D公司記載為B公司的被背書人,并將匯票交給D公司。D公司隨后又將匯票背書轉讓給E公司,用于償付工程款,并于票據上注明:“工程驗收合格則轉讓生效。”
D與E因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未能驗收合格而發生糾紛。糾紛期間,E公司為支付廣告費,欲將匯票背書轉讓給F公司。F公司負責人知悉D與E之間存在工程糾紛,對該匯票產生疑慮,遂要求E公司之關聯企業G公司與F公司簽訂了一份保證合同。該保證合
同約定,G公司就E公司對F公司承擔的票據責任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但是,G公司未在匯票上記載任何內容,亦未簽章。
F公司于匯票到期日向銀行提示付款,銀行以A公司未在該行存入足額資金為由拒絕付款。F公司遂向C、D、E、G公司追索。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C公司是否應向F公司承擔票據責任?并說明理由。
(2)D公司對E公司的背書轉讓是否生效?并說明理由。
(3)D公司能否以其與E公司的工程糾紛尚未解決為由,拒絕向F公司承擔票據責任?并說明理由。
(4)F公司能否向G公司行使票據上的追索權?并說明理由。
(5)G公司是否應向F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并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1)C公司不應向F公司承擔票據責任。由于C公司未在匯票上簽章,不是票據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不應承擔任何票據責任。
(2)D公司對E公司的背書轉讓生效。根據規定,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影響背書行為的效力,被背書人仍可依該背書取得票據權利。(或答: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法上的效力。)
(3)D公司可以以其與E公司的工程糾紛尚未解決為由,拒絕向F公司承擔票據責任。根據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F公司明知D公司與E公司的工程糾紛尚未解
決,卻仍然接受匯票,故其權利不能優先于其前手E公司。(或答:F公司明知D公司與E公司的工程糾紛尚未解決,卻仍然接受匯票,故D公司可以基于該抗辯事由拒絕向其承擔票據責任。)
(4)F公司不能向G公司行使票據上的追索權。根據規定,辦理票據保證手續時,應在票據上記載保證文句并由保證人簽章。G公司未在票據上記載任何內容,亦未簽章,其行為不構成票據保證,G公司不屬于票據債務人,故F公司不能向其行使票據上的追索
權。
(5)G公司應當向F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盡管G公司不存在票據上的保證責任,但G公司與F公司簽訂了保證合同,適用擔保法有關保證責任的規定。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在E公司不履行債務時,G公司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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