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債務重組
一、本章在考試中的地位
1.本章在考試中的地位:本章考試中居于較重要地位,一般情況下以客觀題為主,有時出計算分析題,更多情況下是作為綜合題中的一部分。本章的重點是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
2.本章內容無變化。
3.本章復習方法:債務重組涉及以資產抵償債務,應與資產的核算相結合;債務轉為資本,應與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的核算相結合。
二、本章考點精講
【考點一】債務重組的概念(理解)
1.債務重組概念
(1)債務重組是指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
(2)債務重組方式主要有:
①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這里的現金是指貨幣資金。
②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包括以存貨、短期投資、固定資產、長期投資、無形資產等清償債務。
③債務轉為資本,是指債務人將債務轉為資本,同時債權人將債權轉為股權。
④修改其他條件,包括延期還款、延期還款但要加收利息、延期還款并減少本息。
⑤混合重組,是指采用以上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組合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形式。
(3)債務人發行的可轉換債券按正常條件轉為股權、債務人破產清算時發生的債務重組、債務人改組,債務人借新債還舊債等,不屬于債務重組。
2.債務重組完成時點
債務重組可能發生在債務到期前、到期日或到期后。債務重組日是指債務重組完成日,有以下3種情況:
(1)債務人以資產償還債務:以債權人收到了相關資產(有進賬單、入庫單,房產等應產權過戶),并辦理有關債務解除手續,作為債務重組完成日;
(2)將債務轉為資本:以債務人辦妥增資批準手續(即簽發了新的營業執照)并向債權企業出具了出資證明,作為債務重組完成日;
(3)延期還款時:以修改后的償債條件開始執行的日期,作為債務重組完成日。
【考點二】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掌握)
1.債務人以低于應付債務的現金資產償還債務,支付的現金低于應付債務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債權人受讓的現金資產低于應收債權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損失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例1]甲公司由于購入原材料欠乙公司100萬元無法歸還,2003年10月1日進行債務重組,甲公司用銀行存款支付60萬元后,余款不再償還。乙公司對應收賬款已計提壞賬準備2萬元。
(1)甲公司(債務人)債務重組的賬務處理:
借:應付賬款1000000
貸:銀行存款60000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400000
(2)乙公司(債權人)債務重組的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600000
壞賬準備20000
營業外支出380000
貸:應收賬款1000000
2.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包括原材料、庫存商品、固定資產、有價證券、無形資產)抵償債務的,用以抵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的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之和與應付債務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或作為損失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債權人接受的非現金資產,一般應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涉及補價的,債權人收到補價的,按照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補價,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所接受的非現金資產的入賬價值;債權人支付補價的,按照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所接受的非現金資產的入賬價值。
如果涉及多項非現金資產的,債權人應按各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占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重組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進行分配,并按分配后的價值作為各項非現金資產的入賬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