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規定,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筑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的建筑工程的,應在移送使用時征收增值稅。但對其在建筑現場制造的預制構件,凡直接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在承包工程的工地設立攪拌站,將外購水水泥等經過簡單攪拌工序后的混凝土用于自己工程項目,不能作為自產貨物,應按照“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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