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計算題
1.某聯合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9年8月生產經營情況如下:
(1)專門開采的天然氣45000千立方米,開采原煤450萬噸,采煤過程中生產天然氣2800千立方米。
(2)銷售原煤280萬噸,取得不含稅銷售額22400萬元。
(3)以原煤直接加工洗煤110萬噸,并且全部直接銷售,取得不含稅銷售額15840萬元。
(4)企業職工食堂和供熱等用原煤2500噸。
(5)銷售天然氣37000千立方米(含采煤過程中生產的2000千立方米),取得不含稅銷售額6660萬元。
(6)購入采煤用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通過認證,發票上注明支付貨款7000萬元、增值稅稅額1190萬元。支付購原材料運輸費200萬元,取得運輸公司開具的普通發票,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驗收入庫。
(7)購進采煤機械設備10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每臺設備支付貨款25萬元、增值稅4.25萬元,已全部投入使用。
【提示】資源稅單位稅額,原煤3元/噸,天然氣8元/千立方米;洗煤與原煤的選礦比為60%。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按下列序號計算有關的本稅事項,每問需計算出合計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