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營業稅法
知識點九、娛樂業的稅務處理(5%~20%)
1.娛樂業是指為娛樂活動提供場所和服務的業務,包括經營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坐、臺球、高爾夫球、保齡球場、網吧、游藝場等娛樂場所,以及娛樂場所為顧客進行娛樂活動提供服務的業務。娛樂場所為顧客提供的飲食服務及其他各種服務也按照娛樂業征稅。
2.計稅依據:以向顧客收取的各項費用為營業額,包括門票費、臺位費、點歌費、煙酒飲料收費及其它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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