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城市維護建設稅法
知識點三、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實納增值稅+實納消費稅+實納營業稅)×適用稅率注意:
1.納稅人違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規定被加罰的滯納金和罰款不能作為計征城建稅的計稅依據。違反上述三稅法規定被處罰時,同時對其城建稅也應進行處罰,按拖欠或偷漏的城建稅金為依據計算滯納金或罰款。
2.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不退還已繳納的城建稅。
3.自2005年1月1日起,經國家稅務局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范圍,分別按規定的稅(費)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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