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關稅法
知識點十五、關稅退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可以自繳納稅款之日起一年內,書面聲明理由,連同原納稅收據向海關申請退稅并加算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逾期不予受理:
1.因海關誤征,多納稅款的;
2.海關核準免驗進口的貨物,在完稅后,發現有短缺情況,經海關審查認可的;
3.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故未裝運出口,申報退關,經海關查驗屬實的。
海關應當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書面答復并通知退稅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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