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科目
第十一章 印花稅法和契稅法
知識點九、稅收優惠
(一)一般規定: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用住房的,免征契稅;
新增加: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減半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稅率征收契稅。
3.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4.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由省級政府確定是否減免。
5.承受荒山等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契稅。
6.外國使領館及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二)特殊規定:
1.公司制改造,對整體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2.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
3.合并后的企業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4.分立企業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5.收購國有、集體企業與原企業30%以上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3年的勞動合同的,減半征收契稅,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3年的勞動合同的,免征契稅。
6.承受關閉、破產企業的,債權人承受關閉、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非債權人承受關閉、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與原企業30%以上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3年的勞動合同的,減半征收契稅,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3年的勞動合同的,免征契稅。
7.房屋的附屬設施對于承受與房屋相關的附屬設施(包括停車位、汽車庫、自行車庫、頂層閣樓以及儲藏室,)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按規定征收契稅;對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轉移變動的,不征收契稅。
8.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征契稅。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屬于贈與行為,應征收契稅。
新增加:
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制為企業的過程中,投資主體沒有發生變化的,對改制后的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投資主體發生變化的,改制后的企業依法妥善安置原事業單位全部職工,其中與原事業單位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原事業單位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與原事業單位30%以上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原事業單位的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征收契稅。
事業單位改制過程中,改制后的企業以出讓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取得原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不屬于本通知規定的契稅減免稅范圍,應按規定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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