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科目
第十一章 印花稅法和契稅法
知識點七、契稅法
一、契稅基本原理:
(一)概念:契稅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時,對承受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二)特點:屬于財產轉移稅;由財產承受人納稅。
二、征稅對象:
(一)一般規定: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3.房屋買賣;
4.房屋贈與;
5.房屋交換;
6.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土地出讓金,不得因減免土地出讓金而減免契稅。
(二)特殊規定:以下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征收契稅。
①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以自有房產作股投入本人獨資經營企業,免契稅)
②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或實物交換房屋③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④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⑤買房拆料或翻建新房納稅義務人與稅率:
(一)納稅義務人:以受讓、購買、受贈交換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和個人。
(二)稅率:契稅采用幅度比例稅率3%-5%,具體執行稅率由各省(市、自治區)政府在幅度內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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