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房產稅法、城鎮土地使用稅法和耕地占用稅法
知識點六、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收優惠
(一)法定免繳土地使用稅的優惠: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宗教寺廟自用的土地,是指舉行宗教儀式等的用地和寺廟內的宗教人員生活用地。
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參觀游覽的用地及其管理單位的辦公用地。
以上單位的生產、經營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屬于免稅范圍。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企業內部綠化用地不免)
5.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
6.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8.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9.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納稅單位應照章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權土地上的多層建筑,對納稅單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積占建筑總面積的比例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14)、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內經營采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觀光的種植、養殖、飼養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減免土地使用稅的優惠1.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3.免稅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
8.房地產開發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則上應按規定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15.向居民供熱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費的供熱企業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對既向居民供熱,又向非居民供熱的企業,可按向居民供熱收取的收入占其總供熱收入的比例劃分征免稅界限;對于兼營供熱的企業,可按向居民供熱收取的收入占其生產經營總收入的比例劃分征免稅界限。
相關推薦:
2012年注冊會計師考試預習計劃表
講師歸納:注冊會計師《稅法》考試近年來出現的新特點
編輯推薦:
2011年注冊會計師專業階段考試成績查詢通知
2011年注冊會計師綜合階段考試成績查詢通知
2011年注冊會計師考試試題及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