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房產稅法、城鎮土地使用稅法和耕地占用稅法
知識點三、稅收優惠與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
1.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的,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
2.納稅人自建房屋用于生產經營,自建成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3.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房的,從辦理驗收手續次月起納稅;
4.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5.納稅人購置存量房地產,自房產證簽發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6.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7.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產使用或交付次月起繳納房產稅8.終止房產稅納稅義務的,應納稅款的計算截至到發生改變的當月末。
(二)納稅期限:房產稅實行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的辦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市、自治區)政府決定。
(三)納稅地點:房產所在地繳納。房產不在同一地方的納稅人,應按房產坐落地點分別向房產所在納稅。
稅收優惠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相關推薦:
2012年注冊會計師考試預習計劃表
講師歸納:注冊會計師《稅法》考試近年來出現的新特點
編輯推薦:
2011年注冊會計師專業階段考試成績查詢通知
2011年注冊會計師綜合階段考試成績查詢通知
2011年注冊會計師考試試題及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