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房產稅法、城鎮土地使用稅法和耕地占用稅法
知識點一、房產稅法
一、房產稅基本原理
(一)概念: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依據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二)特點:1.屬于財產稅中的個別財產稅。
2.征稅范圍限于城鎮的經營性房屋。
3.區別房屋的經營使用方式規定征稅辦法。
二、納稅義務人及征稅范圍
(一)納稅義務人:
凡在我國境內擁有房屋產權的單位和個人都是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具體包括產權所有人、承典人、房屋代管人或者使用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
①產權屬于國家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納稅;屬于集體或個人的,集體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②產權出典的,承典人為納稅人。
③產權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稅。
④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應由使用人代為繳納房產稅。
(二)征稅范圍:
征稅對象是房屋。但獨立如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圍墻)不屬于房屋,不交納房產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不包括農村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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