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土地增值稅法
知識點七、土地增值稅的稅收優惠
1.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增值稅;如果超過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稅。
2.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
3.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4.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轉讓原自用住房,經向稅務機關申報核準,土地增值稅減免稅優惠如下:
(1)居住滿5年或5年以上的,免征;
(2)居住滿3年未滿5年的,減半征稅;
(3)居住未滿3年的,按規定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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