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科目
第十六章 稅務行政法制
知識點九、行政復議申請 受理 證據
一、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見教材)
二、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1、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注意:涉及錢的問題一律先交錢再復議。
三、稅務行政復議受理
1、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對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四、稅務行政復議證據
1、在行政復議中,被申請人對其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
2、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審查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
3、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4、需要現場勘驗的,現場勘驗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