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科目
第十六章 稅務行政法制
知識點十、稅務行政復議和解與調解
對下列行政復議事項,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機關做出行政復議決定以前可以達成和解,行政復議機關也可以調解:
1、行使自由裁量權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核定稅額、確定應稅所得率等。
2、行政賠償。
3、行政獎勵。
4、存在其他合理性問題的具體行政行為。
知識點十一、稅務行政訴訟
一、稅務行政訴訟的原則: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則。
2、合法性審查原則。
3、不適用調解原則。
4、起訴不停止執行原則。
5、稅務機關負舉證責任原則。
6、由稅務機關負責賠償的原則。
二、稅務行政訴訟的起訴和受理
稅務行政訴訟的起訴
1、對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提起訴訟,必須先經過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2、對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3、稅務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當事人訴權和起訴期限,致使當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其起訴期限從當事人實際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時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年。
稅務行政訴訟的受理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接到訴狀,經過審查,應當在7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