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規定 | (1)銷售貨物、進口貨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 |
視同銷售 (八項) |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 |
兼營 |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應稅項目 | 要劃清收入,按各收入對應的稅率計算納稅。對劃分不清的,一律從高從重計稅 |
納稅人兼營增值稅應稅項目與非應稅項目 | 要劃清收入,按各收入對應的稅種、稅率計算納稅。對劃分不清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 |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 | 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 |
混合銷售 | 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 特點:銷售貨物與提供營業稅勞務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和內在聯系 |
基本規定:按企業主營項目的性質劃分應納稅種。一般情況下,交納增值稅為主的企業的混合銷售交增值稅,交納營業稅為主的企業的混合銷售交營業稅 特殊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1)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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