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導航】:
1.向誰申請
2.申請時間
3.相關規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二章增值稅法第二節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及管理的內容。
【知識點】: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基本規則
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一般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
1.向誰申請
凡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均應向其企業所在地(縣、市、區)國家稅務局或者同級別的稅務分局(簡稱認定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2.申請時間
(1)新開業的納稅人(教材未收錄)。
(2)已開業小規模納稅人轉為一般納稅人
①主動申請認定:在銷售額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的申報期(月份或季度)結束后40日(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認定機關應當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②被動通知認定: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期限結束后20日內制作并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年應稅銷售已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應當在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后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
3.相關規定
(1)納稅人自認定機關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次月起,(新開業納稅人自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當月起),按稅法規定計稅并按規定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P49
(2)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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