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項選擇題
1.B
【解析】選項A,征稅對象是區分不同稅種的主要標志;選項C,納稅人主要是指一切履行納稅義務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組織;選項D,征稅對象主要是指稅收法律關系中征納雙方權利義務所指向的物或行為。
2.A
【解析】商業企業取得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的返還收入,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進項稅金。
該企業1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58500÷(1+17%)×17%+5850÷(1+17%)×17%=9350(元)
3.B
【解析】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4.C
【解析】應納增值稅和消費稅合計=10×(3000-1000)÷(1+17%)×(17%+5%)=3760.68(元)
5.D
【解析】按《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納稅人從事旅游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 價外費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本月應納營業稅=[(40-18)+(30-16)+(12-5)]×5%=2.15(萬元)
6.B
【解析】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之和, 罰款和滯納金不作為城建稅的計稅依據。
補繳城建稅和教育附加合計=10×(7%+3%)=1(萬元)
7.D
【解析】按照特定減免稅辦法批準予以減免稅的進口貨物,后因情況改變經海關批準轉讓或出售或移作他用需予補稅的,適用海關接受納稅人再次填寫報關單申報辦理納稅及有關手續之日實施的稅率征稅。減稅或免稅進口的貨物需予補稅時,應當以海關審定的該貨物原進口時的價格,扣除折舊部分價值作為完稅價格。
補繳關稅=1000×[1-3×12÷(5×12)]×10%=40(萬元)
8.D
【解析】應納資源稅=3000÷20%×20=300000(元)
9.D
【解析】扣除項目金額=1000+3000+(1000+3000)×10%+6000×5%=4700(萬元)
增值額=6000-4700=1300(萬元)
增值率=1300÷4700×100%=27.65%,適用稅率30%
應納稅額=1300×30%=390(萬元)
10.D
【解析】土地使用權由幾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占總面積 的比例,分別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納稅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甲企業應繳納土地使用稅=10000 X20÷3×1=66666.67(元)
乙企業應繳納土地使用稅=10000×20÷3×2+10000×10÷12×11=225000(元)
11.D
【解析】政府機構自用辦公房屬于免征房產稅的房產,但對出租房產,應以其租金收入計征房產稅。
應納房產稅=220×12%=26.4(萬元)
12.B
【解析】保單中的“滯納金”項目為各年度欠稅的應加收滯納金之和。滯納天數的計算自 應購買“交強險”截至日期的次日起到納稅人購買“交強險”當日止。
7月,滯納天數為20天,8月為31天,9月為30天,10月為31夭,11月為30天,12月滯納21天,合計滯納天數:20+2×31+2×30+21=163(天)
滯納金=1280×163×0.5‰=104.32(元)
13.C
【解析】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方 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增值稅);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車輛,計稅依據由車購辦參照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購買國產免稅轎車的使用期限已超過10年,不再征收車輛購置稅;車輛購置稅的最低計稅價格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14.A
【解析】選項B,屬于非營業賬簿;選項C和選項D,均免稅。
15.A
【解析】土地使用權相交換的,其計稅依據是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房屋附屬設施,應按合同總價款為計稅依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由房地產轉讓者補交契稅,計稅依據為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土地收益。
16.A
【解析】對于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因此題目中的專利權使用權按照每年的收入全額計算所得稅,
應扣繳的所得稅=100×10%=10(萬元)
17.C
【解析】選項C,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18.D
【解析】張某在某國取得所得應補稅額=40000×(1-20%)×20%×(1-30%)+2000×20%-4500-200=180(元);將手稿原件公開拍賣取得的收入應該按照“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50000×(1-20%)×20%=8000 (元);合計應在我國繳納個人所得稅=180+8000=8180(元)
19.A
【解析】特許權使用費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劉某兩次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000-800)×20%+5000×(1-20%)×20%=1040(元)
20.D
【解析】納稅擔保是指經稅務機關同意或確認,納稅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經濟組織以保證、抵押、質押的方式,為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及滯納金提供擔保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