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甲、乙共同成立A有限責任公司(簡稱A公司),注冊資本200萬元,其中,甲持有60%股權,乙持有40%股權。2008年8月25日,A公司聘請李某擔任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雙方約定,除基本工資外,李某可從公司每年稅后利潤中提取1%作為獎金。同時,A公司股東會決議,同意李某向A公司增資20萬元,其中,李某以其姓名作價10萬元出資,其余10萬元出資以李某未來從A公司應分配的獎金中分期繳納。
2009年1月初,乙要求退資。經股東會同意,1月20日,A公司與乙簽訂退資協議,約定A公司向乙返還80萬元出資款。1月28日,A公司向乙支付80萬元后,在股東名冊上將乙除名,同時,A公司宣布減資80萬元,并向債權人發出了通知和公告。債權人丙接到通知后,當即提出異議,認為股東出資后不得撤回,并要求A公司立即清償債務。A公司則以丙的債權尚未到期為由拒絕清償。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TSE}題:
李某可否以姓名出資?并說明理由。
52.
李某以未來從A公司可分得的獎金分期繳納出資款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53.
丙以股東出資后不得撤回為由反對乙退資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54.
丙是否有權要求A公司清償未到期債務?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