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D公司對E公司的背書轉讓是否生效?并說明理由。
52.
E公司是否有權向甲追索?并說明理由。
53.
)E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據權利?并說明理由。
54.
甲公司能否拒絕D為清償自己的債權而拍賣抵押樓房的要求?并說明理由。
55.
在重整期間,甲公司為向銀行借款而以其所有的另外一棟樓房提供擔保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56. 2008年1月8日,A以甲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不抵債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1月2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指定了管理人,并發出公告,要求甲公司的所有債權人在5月21日之前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到期日前,A申報到期債權1000萬元,其中:欠款800萬元,違約利息200萬元;B申報到期債權1000萬元,該債權附有乙公司提供的連帶責任保證;C申報債權s0萬元,該債權在一年后到期;D申報債權1200萬元,該債權附有在甲公司一棟樓房上設定的抵押權。在6月1日召開的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管理人和其他債權人認為:A的債權應當只計本金800萬元,不計違約罰息200萬元;B的債權不應當申報,而應當由連帶保證人承擔;C的債權未到期,不能確認;D的債權有抵押擔保,無需申報確認。
6月10日,甲公司的控股股東E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對甲公司進行破產重整。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該重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裁定甲公司重整。隨后,D要求拍賣抵押樓房以清償自己的債權,被甲公司拒絕。重整期間,經甲公司申請,人民法院批準,甲公司在管理人監督下自行管理公司財產和營業事務。6月30日,甲公司為維持營業正常進行,以其所有的另外一棟樓房設定抵押向銀行借款1000萬元。
10月10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了重整計劃草案。該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1)一般債權人的債權僅償還60%,并且分兩年支付;(2)公司股東將其擁有的50%的股份按照債權比例分配給一般債權人作為補償;(3)抵押擔保債權人的債權在兩年后可以得到本金的全額支付;(4)自破產申請受理開始,所有債權停止計算利息。債權人會議對上述重整計劃草案進行了分組表決。除擔保債權人組外,各類債權人組和出資人組都通過了重整計劃草案。甲公司在與擔保債權人組協商不成的情況下,申請人民法院批準了重整計劃草案。
2009年5月,甲公司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30%的支付比例清償第一筆債務之后,發現公司現金流嚴重不足,重整計劃無法繼續執行。經管理人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宣告債務人破產。甲公司請求一般債權人返還已經支付的30%的清償款。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TSE}題:
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57.
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管理人和其他債權人對A、B、C和D申報債權的異議是否成立?并分別說明理由。
58.
人民法院在擔保債權人對重整計劃草案有異議的情況下,批準重整計劃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59.
在終止執行重整計劃后,甲公司能否請求一般債權人返還已清償的款項?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