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要求:
(1)工程施工質量驗收均應在施工單位自檢合格的基礎上進行。
(2)參加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的各方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資格。
(3)檢驗批的質量應按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驗收。
(4)對涉及結構安全、節能、環境保護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試塊、試件及材料,應在進場時或施工中按規定進行見證檢驗。
(5)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應由施工單位通知項目監理機構進行驗收,并應形成驗收文件,驗收合格后方可繼續施工。
(6)對涉及結構安全、節能、環境保護等的重要分部工程應在驗收前按規定進行抽樣檢驗。
(7)工程的觀感質量應由驗收人員現場檢查,并應共同確認。
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5)裝修工程為2年。
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時不符合要求的處理:
(1)經返工或返修的檢驗批,應重新進行驗收。
(2)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能夠達到設計要求的檢驗批,應予以驗收。
(3)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認可能夠滿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時,該檢驗批可予以驗收。
(4)經返修或加固處理的分項、分部工程,滿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時,可按技術處理方案和協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驗收。
(5)經返修或加固處理仍不能滿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單位或子單位工程,嚴禁驗收。
(6)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應齊全完整,當部分資料缺失時,應委托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按有關標準進行相應的實體檢測或抽樣試驗。
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價格調整(重點):
(1)合同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
(3)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應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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