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單位的質量貢任:
(1)施工單位必須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相應的施工任務,不許承攬超越其資質等級業務范圍以外的任務,不得將承接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或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2)施工單位對所承包的工程項目的施工質量負責。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落實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實行總承包的工程,總承包單位應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實行總分包的工程,分包應按照分包合同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3)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規范標準組織施工。未經設計單位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在施工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規范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不得偷工減料,不使用不符合設計和強制性技術標準要求的產品,不使用未經檢驗和試驗或檢驗和試驗不合格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