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施工進度管理(掌握)
1.施工計劃
(1)承包商編制施工進度計劃。承包商應在合同約定的日期或接到中標函后的42天內(合同未作約定)開工,工程師則應至少提前7天通知承包商開工日期。承包商收到開工通知后的28天內,按工程師要求的格式和詳細程度提交施工進度計劃,說明為完成施工任務而打算采用的施工方法、施工組織方案、進度計劃安排,以及按季度列出根據合同預計應支付給承包商費用的資金估算表。
(2)進度計劃的內容。一般應包括:
1)實施工程的進度計劃。視承包工程的任務范圍不同,可能還涉及到設計進度(如果包括部分工程的施工圖設計的話);材料采購計劃;永久工程設備的制造、運到現場、施工、安裝、調試和檢驗各個階段的預期時間(永久工程設備包括在承包范圍內的話)。
2)每個指定分包商施工各階段的安排。
3)合同中規定的重要檢查、檢驗的次序和時間。
4)保證計劃實施的說明文件:a.承包商在各施工階段準備采用的方法和主要階段的總體描述;b.各主要階段承包商準備投入的人員和設備數量的計劃等。
(3)進度計劃的確認。承包商有權按照他認為最合理的方法進行施工組織,工程師不應干預。工程師對承包商提交的施工計劃的審查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計劃實施工程的總工期和重要階段的里程碑工期是否與合同的約定一致;
2)承包商各階段準備投入的機械和人力資源計劃能否保證計劃的實現;
3)承包商擬采用的施工方案與同時實施的其他合同是否有沖突或干擾等。
承包商將計劃提交的2l天內,工程師未提出需修改計劃的通知,即認為該計劃已被工程師認可。
2.工程師對施工進度的監督
(1)月進度報告。承包商每個月都應向工程師提交進度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1)設計(如有時)、承包商的文件、采購、制造、貨物運達現場、施工、安裝和調試的每一階段,以及指定分包商實施工程的這些階段進展情況的圖表與詳細說明;
2)表明制造(如有時)和現場進展狀況的照片:
3)與每項主要永久設備和材料制造有關的制造商名稱、制造地點、進度百分比。以及開始制造、承包商的檢查、檢驗、運輸和到達現場的實際或預期日期。
4)說明承包商在現場的施工人員和各類施工設備數量。
5)若干份質量保證文件、材料的檢驗結果及證書。
6)安全統計。包括涉及環境和公共關系方面的任何危險事件與活動的詳情。
7)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的對比,包括可能影響按照合同完工的任何事件和情況的詳情,以及為消除延誤而正在(或準備)采取的措施等。
(2)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
1)工程師指示的施工進度計劃修訂。當工程師發現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嚴重偏離時,不論實際進度是超前還是滯后于計劃進度,為了使進度計劃有實際指導意義,隨時有權指示承包商編制改進的施工進度計劃,并再次提交工程師認可后執行,新進度計劃將代替原來的計劃。
2)合同約定的施工進度計劃修訂。也允許在合同內明確規定,每隔一段時間(一般為3個月)承包商都要對施工計劃進行一次修改,并經過工程師認可。
按照合同條件的規定,工程師在管理中應注意兩點:
Ø不論因何方應承擔責任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不符,承包商都無權對修改進度計劃的工作要求額外支付;
Ø工程師對修改后進度計劃的批準,并不意味承包商可以擺脫合同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3.順延合同工期
通用條件的條款中規定可以給承包商合理延長合同工期的條件通常可能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延誤發放圖紙;
(2)延誤移交施工現場;
(3)承包商依據工程師提供的錯誤數據導致放線錯誤;
(4)不可預見的外界條件;
(5)施工中遇到文物和古跡而對施工進度的干擾;
(6)非承包商原因檢驗導致施工的延誤;
(7)發生變更或合同中實際工程量與計劃工程量出現實質性變化;
(8)施工中遇到有經驗的承包商不能合理預見的異常不利氣候條件影響;
(9)由于傳染病或政府行為導致工期的延誤;
(10)施工中受到業主或其他承包商的干擾;
(11)施工涉及有關公共部門原因引起的延誤;
(12)業主提前占用工程導致對后續施工的延誤;
(13)非承包商原因使竣工檢驗不能按計劃正常進行;
(14)后續法規調整引起的延誤;
(15)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